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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的文本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
2、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
3、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4、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5、 第十一条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中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仲裁委员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
7、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五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七条
8、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八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当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