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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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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刑法罪过特征解析「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解构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规范,指出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事实明知规定,并不必然代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分则明知规范未必尽皆故意犯罪设定。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规定却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具有双重明知故意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发生“目的犯”的一般与特殊问题。 关键词:明知故意分则明知双重明知目的犯 在中国金融刑法中,以双重明知故意犯与目的犯最具其罪过特殊性,试解析如下: 一。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故意犯 (
2、一)中国刑法中关于明知故意的一般规定。明知故意犯,是刑法学上从主观罪过角度对特定刑事犯罪的概称形式之一。在刑法学中,除此明知故意犯外,还有直接故意犯、间接故意犯、目的犯、倾向犯、过失犯等称谓,都属于从主观罪过视角概称某种犯罪。 刑法上的明知故意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明知故意,包括刑法上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是因为,刑法第14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本条定义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而这两种罪过形式均以“
3、明知”为其得以成立的法定前提要件。因而广义的“明知”内容不仅是相对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而且是相对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有认识而言;至于其意志上是希望还是放任其后果发生,刑法概不过问。 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明知故意则不然,它不仅表现为对危害后果的明知,而且表现为对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对象的明知。主要特征为: 其一,狭义的明知故意其实可谓法律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刑法学理中有多种关于故意的法学分类,例如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简单故意与复杂故意、概括故意与单一故意、预谋故意与猝发故意、事前故意与事中故意,
4、未必故意与可能故意等等。然而,这都不是法律上的故意,明文规制于现行刑法典之中的关于故意的法律分型寥寥无几。 狭义的明知故意,却是有其法律条文为其依据的。它与广义的明知故意的依据出处的不同点仅仅在于:狭义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在刑法总则第14条的“明知”规定;而且在于刑法分则或其他分则性条款之中的“明知”罪状规定。例如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这里的“明知”,即为本罪在主观要件上属于“明知故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6 其二,狭义的“明知”故意在
5、明知内容上的二重性。如前所述,广义的明知内容是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意即该“明知”,是相对于行为的“后果”而言;狭义的明知故意,实属法律上的严格意义的明知故意,其明知内容上的双重性,是由刑法总则第14条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的“双重明知”规定所决定的。 一般而言,狭义的明知故意犯,除要求刑法第14条所规定的对“行为后果”的明知以外;还要求对分则条文法定的另一层次内容的“明知”,即其对行为“对象违法”或“确定的事实”明知。如上文所例举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即属对其行为“对象违法”的明知
6、。而刑法第259条第1款所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所要求的“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所构成的对该罪的“明知”,则属对“确定的事实”(对方是军人的配偶)的明知;刑法第360条所规定的传播性病罪亦然――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方才成立该罪。此类明知,则首先是对“确定事实的明知”;而后才是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 其三,刑法分则与总则在“明知”内容上的差异,决定了分则的“明知”并非一概而论地构成故意罪,惟有具备明知内容上的双重性者,方才成立狭义上的“明
7、知故意”。 这是因为,如前所述,行为要成立故意罪的前提条件是针对“行为危害后果”的明知,而非对其行为本身的明知或故意。[1]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却是对“确定的事实”或行为“对象违法”的明知――它本身并不必然地包含对该行为会肇致危害后果的“明知”。有鉴于此,分则上的“明知”,尽管可能为狭义的明知故意提供法律依据,但是,鉴于在明知“确定的事实”或“确定的行为对象”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可能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此种场合,行为人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场合,能够成立的也是过失犯罪。这一点,不仅出
8、自刑法学理上的分析与推断,也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所印证。例如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之中,有29个分则罪状含有“明知”规定,其中之27个条文为明知故意犯罪。例如刑法第144~148条所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都属对其“销售对象”的有毒有害或不合标准的“明知”;当然,由于行为人同时兼含对其销售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明知,因而属于明知故意犯。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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