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关于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人民陪审员: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阅读了起诉书,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被告人于案发日打电话叫“肥波”等人到餐厅是在被害人胁迫下所为,“肥波”等人及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均是被害人提供并由本案证人张XX转交给被告
2、人的,且被告人称其并没有叫“肥波”等人伤害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1、本案被害人通过证人张XX转交的联络电话号码,并通过证人张XX威吓被告人联络“肥波”及被害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即是本案被害人主动、积极挑起事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与“肥波”等人打斗事件的发生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不应对该打斗事件引起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被告人在会见时称,案发日被害人带人至餐厅找被告人,而此时被告人正在睡觉,被害人便恐吓被告人的老婆张
3、XX要求被告人打电话给“肥波”并必须于当日下午5点回到店内。而此时“肥波”也已经收到消息并于下午4点左右到店内。被告人称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叫朋友“肥波”伤害被害人,证人张XX在出庭作证时,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实“那些人对我说‘我们是找老板的,让老板过来’。他们还对我说‘我们留下这个电话给你,让你们老板约那些人过来,如果那些人不来,你们就不用开档了’”。在被害人的威胁之下,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留下的电话号码的使用人,但如被告人及证人张XX所言,被告人并没有指使“肥波”等人伤害被害人,则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具备《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要件。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叫“肥波”摆平本案被害人所依据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公诉机关依据的证据仅仅是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并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被害人于2008年5月26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的第二页陈述“这些四川籍男子都是XXX大排档老板叫来的、因为老板在大排档二楼开设赌场抽水,他认为我带人去搞事,所以就找人来砍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从上述陈述内容不难看出:被害人的陈述完全是其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测,试问被害人什么时候听到或者见
5、到被告人叫四川籍男子?被告人什么时候在二楼开过赌场?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谓是漏洞百出,而公诉机关却是视而不见,偏听偏信,仅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这些四川籍男子都是XXX大排档老板叫来的……他认为我带人去搞事,所以就找人来砍我。”显然是没有公正、正确地适用法律。辩护人请求法庭在认定本案事实时,对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予采信。 200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争执时,“肥波”等人已经在场并非被告人叫来的,“肥波”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殴打被害人的原因已经与“食粉”问题无关,被告人不是犯罪造意者,被告人没有指使“肥波”
6、等人殴打受害人。 根据证人张XX所述,张XX听被告人讲,2008年5月21日晚,被害人在餐厅吃宵夜时嫌炒粉不好吃,在被告人重新炒了一碟粉后被害人仍不满意,遂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当时在同一餐厅吃饭的“肥波”一帮人也参与其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但当时各方均已解决了问题,平息了事态,“肥波”一帮人并和被害人一起吃喝说笑,事情至此已告结束。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实,而且在事情得到解决后,“到了5月22日中午那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又过来闹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不会仅仅为了一碟炒粉再次发生争执,也不符合情理,很可能在“肥波”
7、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与被害人争执的过程中矛盾得到转化与升级,而被告人在其中的角色也得到转变,被告人因此而产生犯罪动机的可能性非常小,也不可能再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 被告人在南海经营XXX美食店已8年有余,被告人时时本着和气生财的原则处理经营上的事务,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向来遵纪守法、从不招惹是非,如有争端,亦是息事宁人,试问被告人怎么可能为了一碟炒粉而叫人打打杀杀?显然,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本案被害人的任何犯罪动机。 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表
8、明被告人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 根据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几次会见,被告人都坚持认为“我没有打过人,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证人张XX的证言以及证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