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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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滕州市人民政

2、府关于严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管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未经登记的建筑,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被调查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违法占有人。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1,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占地、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调查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政府应当发布未经登记的建筑

3、调查通告,并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房屋征收、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第六条调查内容包括:(一)被调查人姓名及家庭成员、户籍情况等;(二)被调查人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房屋证载用途、规划证载用途、现状实际用途、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等;(三)被调查人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用地手续情况等;(四)个人所有房屋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

4、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11、房屋征收、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核实确认。第七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实际测量、查阅档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式。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提供被调查人姓名及家庭成员、房屋坐落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时间等情况,国土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核查档案记载,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分别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国土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房屋征收、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现场共同确认后

5、,出具书面测绘报告。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结合房屋调查情况,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提请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认定工作。第九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房屋调查情况,分别作出认定处理,并出具法律文书。11(一)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的证明,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作出合法土地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合法土地权属、面积、性质的认

6、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法房屋面积、性质及违法房屋面积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的认定。(三)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房屋合法面积、性质的登记。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3日内提出重新认定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市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时

7、进行重新认定,并将重新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第四章居民自建房屋认定和处理标准第十一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庭院式居住房屋。第十二条1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或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第十三条 房改房屋面积认定按本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有误差时,在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况

8、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与房屋一体建成但遗漏登记的檐廊及楼梯,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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