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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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天理人治严刑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

2、,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察此理然后有性,必察此气然后有形。”(《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而人也是如此,

3、所谓“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朱熹又说“天命之性,若无气质,却无安顿处。”(同上)故理存于气中,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此私欲便是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罪恶渊源。此为理气论和人性论。因此,朱熹以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提出德刑主张:道德

4、教化应着力于启发人之善性,从而导人为善;刑罚措施应着力于扼制人之恶性,从而禁人为恶。其共同目的在于提供儒家伦理道德,抑制人的私欲,维护社会秩序。“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思想的主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一)“存天理”何谓“天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子全书》卷六十《诸子二·释氏》)“所谓天理,复为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所以,“三纲五常”就是天理最主要的内容。(二)“灭人欲”何谓“人欲”?“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存天理

5、,灭人欲”一直被看成朱熹的代表思想。这种思想被后世误解甚至于全盘否定。这种“戴帽”似的定性观念已经贯穿于从小到大向我们灌输的历史课本中。我们曾学习的“人欲”是指人的一切欲望,人的一切和天理不容的欲望都应消灭,人若无欲无求,社会才会和谐。“存天理,灭人欲”就是一个禁欲学说,人人皆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不求甚解,仅望文生义。更讽刺的是,传说朱熹收了两个尼姑作妾,自己的儿媳妇在丈夫死后却怀孕了,还有曾造成过名妓严蕊的冤案。总结起来,认为朱熹是个连岳不群都不如的监守自盗的伪学究、伪君子。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

6、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朱熹曾说过:“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既然“天理”包含“人欲”,那么灭人欲不就是灭天理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么朱熹要灭的人欲指的是什么呢?宋人袁采说的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朱熹所指“人欲”是超出人的基本需求的欲

7、望和违背礼义伦常的行为,并不排斥人的合理要求。例如,穿衣吃饭是人的基本需要,属于“天理”;但要求华服美食,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人欲”。也就是说,符合礼义伦常的即为“天理”,与之相悖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就是“人欲”。这才是朱熹要灭的“人欲”,朱熹并不是什么欲都要灭……“灭人欲”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克己省身。朱熹的主要宣传对象是两种人:皇帝和学者。希望统治者克制自己,清心寡欲,轻徭薄赋,一心爱民;希望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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