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农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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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7001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检疫审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单位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178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收费标准: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行政许可17002种子(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站、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企业15、18个工作日178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178 行政许可17003种子(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和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和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站、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9项、第80项、第81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04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的审定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05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20个工作日178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审查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行政许可17006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07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批准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科研机构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08行政法规:178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省畜牧兽医局防疫监督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0项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09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省农业厅科教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4项以具有活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0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7个工作日178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2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行政许可17011种子进出口审批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站、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3项、第74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省畜牧兽医局防疫监督处法律: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15个工作日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行政许可170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单位和个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4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核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企业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5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审批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178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行政许可17016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7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法律: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178 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行政许可17018省级以上水产(原种、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省农业厅水产养殖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企业或法人1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19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省农业厅渔政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法人或公民个人10个工作日178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行政许可17020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省农业厅农业环保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采集18个工作日;出售、收购14个工作日;出口14个工作日178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9项行政许可170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国务院文件:《企业30个工作日17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1项行政许可1702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企业18个工作日行政许可1702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畜牧草原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单位或个人18工作日178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17024研制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兽药生产企业40天行政许可1702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兽药经营企业30天行政许可17026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省农业厅船检港监处行政法规:15个工作日计价格(2000)559号收费标准下附文件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辖区内初次建造或初次营运的法人或公民行政许可17027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审批省农业厅渔政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第十七条法人10个工作日178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17028三等以上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省农业厅船检港监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辖区内渔船上工作的船员18个工作日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下附文件行政许可17029人工鱼礁建设许可省农业厅渔船渔港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本省辖区内法人15个工作日178 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设人工渔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设人工渔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许可17030渔业船舶登记省农业厅船检港监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本省渔船法人或公民18个工作日计价费(1997)1148号收费标准下附文件行政许可17031大型渔船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渔政处法律:10个工作日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在我省从事捕捞作业的441千瓦(含)以上的大型捕捞渔船行政许可17032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省农业厅水产养殖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15个工作日非行政许可审批1703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省农机鉴定站法律:农机生产企业15个工作日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出具试验鉴定报告。非行政许可审批17034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省农业厅船检港监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27项本省申请渔业船员培训机构18个工作日非行政许可审批17035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法律:参加考试人员18天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3项表二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78 行政处罚17100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省农业厅科教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002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生产、加工的处罚省农业厅科教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03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省农业厅科教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04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省农业厅科教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0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省农业厅科教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0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07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08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0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1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省农业厅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11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省农业厅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12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1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省农业厅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14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省农业厅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15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16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省农业厅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17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处罚省农业厅农经处、站《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18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省农业厅农经处、站《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6号)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的处罚省农业厅农经处、站《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0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定的处罚省农业厅农经处、站《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4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5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2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7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28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种子站《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种子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29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修造站《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0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修造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1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修造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第十四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2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处罚省农业厅环保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33未按《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省农业厅环保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204号)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省农业厅环保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3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省农业厅环保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204号)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省农业厅药检所《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7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省农业厅药检所《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38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省农业厅药检所《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3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处罚省农业厅药检所《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5号)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的,责令停止分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0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省农业厅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4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省农业厅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2对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和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省农业厅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3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捡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河北省植保植检站河北省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八条;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捡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4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45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6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47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48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省农业厅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049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作业的,对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否178 行政处罚17105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5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5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5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5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55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56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57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58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59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60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1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62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3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4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5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6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7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68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69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70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牧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81072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4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5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77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78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79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80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8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8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8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84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85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86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87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88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89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90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1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92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3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4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5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96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7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水产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098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09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0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01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2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3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4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05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6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7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8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09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10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1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2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13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4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15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6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17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8(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19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20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1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22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监测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3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1)《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3)《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5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26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7未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而进行苗种生产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28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29造成海洋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30造成内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31违反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32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33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34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3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36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37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化他人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38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发布,2013年12月7日最新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5年1月23日发布,2007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39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违规研制、生产、进口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违反有关渔业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的、干扰合法的渔业无线电业务的处罚省农业厅渔政处《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8月9日发布)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1995年10月28日发布)第六、七、八、九、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40对使用过期证件、改装发动机、改装拆除安全设施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站《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41违反渔港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施行,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依据见附件行政处罚171142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施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依据见附件行政处罚171143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依据见附件行政处罚171144违反渔业航标或其他助航标志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施行,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45违反渔业航标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46违反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五条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行政处罚171147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依据见附件178 行政处罚171148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施行,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依据见附件行政处罚1711491、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处罚;2、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处罚3、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处罚;4、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处罚;5、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处罚6、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处罚7、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处罚8、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省农业厅省植保植检站《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50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51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52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53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54违反规定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1155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草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156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草原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生产、销售未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者延期手续,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或者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孵化活动的;(三)未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销售的种畜禽及其产品未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157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草原处《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应当强行去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1158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草原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159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160对出借、转让证书标志牌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171161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62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63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64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65对非法屠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行政处罚171166未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月178 表三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强制17200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无178 172002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河北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无178 行政强制172003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或者占用期满代为恢复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无178 行政强制172004对染疫动物及场所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无178 行政强制172005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行政强制172006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省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178 行政强制172007对查封场所、设施的强制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畜禽定点屠宰厂、点178 表四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征收173001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草原监理监测站《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草原征占用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3】171900元/亩加强178 173002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渔政处及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31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河北省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冀牧渔(管)字[1989]第127号):流动作业类型的每马力年征收7元,定置作业类型的每马力年征收10元,钓钩作业的每马力年征收4元。新增机动渔船第一年每马力征收60元,新增非机动渔船第一年每总吨位征收100元。渔船变更增加马力和从外省市购进的渔船按新增的渔船标准征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收上解,并按比例由省、市、县分成使用。178 《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1、持捕捞许可证的非机动渔船,每只每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50—600元,机动渔船每马力征收20—50元。2、不用船只捕捞作业的大型网具,每套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200-600元;小型网具、零散作业的每套每年征收50-200元。3、持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和外来捕捞作业的,征收标准高于普通捕捞许可证和当地作业的50%到100%。特殊情况可协商适当提高。4、湖淀、水库、河流、淖泊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使用面积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0-2.00元。5、从事网箱养殖的每平方米每年征收资源保护费0.50-2.00元。6、从事围网、围堤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1.00-8.00元。7、从事池塘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0-8.00元。8、从事水产品收购的,按收购水产品核定价值的1-2%计征。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收上解,并按比例由省、市、县分成使用。178 行政征收173003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第四十四条经批准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专用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宣传教育、驯养繁殖与增殖放流等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规[2000]51号)。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出售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进行非营利性科学研究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捕捉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驯养繁殖、运输不收费。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178 行政征收173004农机监理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71号)表五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给付xx4001无…178 表六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裁决17500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第28号令颁布)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产生纠纷的种子田5个工作日175002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8日,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负责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损害赔偿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否加强178 表七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确认1760011-2种主要农作物的确定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农业部《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第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17600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否加强178 行政确认176003种子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农业部职能鉴定中心省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公民个人2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标准行政确认176004应当加工包装销售和可不包装销售的种子的名录的确定省农业厅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第50号令)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行政机关随时无178 表八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奖励177001拟定对在种子工作中作出贡献人员表彰奖励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无无177002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各级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178 行政奖励17700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各级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发布,2013年12月7日最新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178 行政奖励177004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奖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农业厅渔政处《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8月9日发布)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表九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监督178001行政执法监督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内设机构或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无无178 178002承担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省奶源管理办公室《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地、市农业(农牧、畜牧)局奶源办(科)、奶牛养殖场(小区)和生鲜乳收购站无无行政监督17800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令第50号)商品种子作物的一个生长周期结束178 行政监督178004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省农业厅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相对人随时无行政监督178005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监督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第4号令)第三十九条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条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178 行政监督178006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第48号令颁布,2004年7月1日第38号令修订)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种子生产经营单位178 行政监督178007种子经营单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在河北省内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行政监督178008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无加强行政监督178009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无加强行政监督178010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无加强178 行政监督178011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无加强行政监督178012对下级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事业单位无否178 行政监督178013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178 行政监督178014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省草原监理监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单位或个人行政监督178015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农业部、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无无178 行政监督178016对设置规划的监督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设区市商务部门2个工作日不收费178 行政监督178017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178 行政监督178018肥料安全抽查监督省农业厅省土壤肥料总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表十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其他类17900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农业厅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合作社、企业20178 17900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省农业厅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社团法人、事业法人45无178 其他类179003农药登记初审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法定审批时限:一个月。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2005】29号文件。收费标准:1000元178 其他类179004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初审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法定审批时限:一个月。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无其他类179005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建议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178 其他类179006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委托检验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三)其他委托检验。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委托的种子样品按合同要求其他类179007南繁管理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南繁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农发[2006]3号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无178 其他类179008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停止推广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2013年12月27日第4号令)第三十七条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育种者或品种权人3个月其他类179009向农业部申请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五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行政许可相对人20个工作日178 其他类179010农作物种质资源(含食用菌菌种)国际交流的审核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行政许可相对人20个工作日其他类17901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审核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行政许可相对人20个工作日178 其他类179012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调解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其他类179013委托设区的市成立审定小组并对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当地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林木品种分别报省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育种者或品种权人178 其他类179014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省农业厅渔业安全处、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企业或个人法定时限无其他类17901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核转报省农业厅渔船渔港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部审批。企业或法人30个工作日无178 其他类179016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河北省农业厅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企业85个工作日无其他类179017大型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渔政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发布,2013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一)船名变更;(二)船籍港变更;(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承诺时限否178 其他类17901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渔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2013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三款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承诺时限否其他类17901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定期审验。省农业厅、设区的市、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设区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免费进行实地安全技术检验。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法定时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71号)。178 其他类179020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省农业厅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20个工作日无178 其他类179021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7月1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其他类179022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178 其他类179023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农业部2010年10月29日农渔发〔2010〕41号)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无否其他类17902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备案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无无其他类179025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转报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冀机编办[2001]74号文件批复,河北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协调性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河北省农机化教育培训中心)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负责农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审查申报工作。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无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其他类179026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畜牧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规模养殖场省级自收到水质报告后30工作日内核发产地证书不收费178 其他类179027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畜牧业)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模养殖场材料齐全后45个工作日内报到农业部不收费其他类179028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七号)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自材料齐全后7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评审、整改等程序,核发《考核合格证书》,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不收费178 其他类179029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定方案“承担组织落实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负责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违禁投入品案件的查处和打假工作;制定畜牧兽医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推广与培训工作”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急处置不收费178 其他类179030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备案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2014-12-16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不收费 178 其他类179031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核转报省农业厅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法人不收费178 附:收费标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收费标准:我处使用《中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计费,该系统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自动计费。三等以上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元二、考试费(一)远洋职务证书1、远洋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8元大幅、在管轮36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8元2、远洋三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幅、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二)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1、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2、三、四、五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幅、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三、抽测、加考费与补考费: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蔌考试不及格需补考者),科目过间,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四、审证费: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0%.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七、证书费远洋一、二等10元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178 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元八、特免证书费1、申请费60元2、证书费10元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期、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1、申请费50元2、证书费10元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1、申请费,每项5元2、考试费,每项5元3、证书费,每本4元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1、申请费10元2、考试费20元3、证书费6元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者,收取申请费,证书费核查费登报声明费。十三、核查费1、要求核查考试成绩者,每门收费30元。2、要求核查证书、档案,出具证明者,每人每次收费10元十四、翻译费1、将试题译成外文,每科收翻译费30元2、将答卷译成中文,每科收翻译费60元十五、考试机关赴外考试差旅费由申请单位负担。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一、国籍登记费标准: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78 2000-06-1300:00【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农业部文  号: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日期:2000-6-13执行日期:2000-6-13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经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以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行为;  (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178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第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管辖。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分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78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178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178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规案件和实施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限内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海上的处罚,被查处的渔业船舶应当先执行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178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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