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国家税务局基建管理办法

铅山县国家税务局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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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铅山县国家税务局基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建规模,促使基建项目合理布局,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投资的综合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住宅楼及其他公用设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三条 全县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局负责全县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收入核算股是负责全局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室是负责全局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基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二)负责实施本地区基建项目信息化管理。(三)负责本地区基建项目库项目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维护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基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六条 基建项目一经上报批准,必须成立有局领导挂帅的基建领导

3、小组或办公室,抽调懂基建管理和精通基建业务的人员参加,按建设规模设专(兼)职基建会计,控制资金使用,抓好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各级综合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住宅楼和其他基建项目,一律上报省、市局审批。  第八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标准严格审批,优先考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严格控制培训中心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国税部门在进基建立项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改革发展的趋势,要根据实际情况,量

4、力而行,合理规划,注重实用。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必须通盘考虑综合布线系统的建设,应尽量选择便于工作,方便纳税人,安全系统数高,符合当地城镇规划要求的地方。  第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进行项目建设者,可上报审批:  1、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  2、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3、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和国道拓宽等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5、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新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建项目,不予审批:  1、国家明令停建、缓建的;  2、综合业务用房

5、建成不足10年,又新建综合业务用房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停建、缓建的。  第十二条 申请基建项目的单位,要先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可行性论证,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一),并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概况(人员编制、单位职责、税收任务、征管范等);  2、原有用房面积、建设时间和新建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3、拟建原因(附有关部门文件、文书等);  4、新建项目征地面积及费用;  5、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自筹、当地政府补助、上级拨款、其他)、建设工期;

6、  6、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报有关资料,对基建项目进行审核后,在自收到申请报告三个月内作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委托或招标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审批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讲信誉、重质量、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择优承包,招、投标工作必须有该项目审批单位参与。  中标的单位,不得再发包、转包他人,否则,建设单位可中止合同,并按有

7、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开工前的工程预算审计工作,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定和验收评定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理制度,不定期地组织单项工程的施工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上一级主管单位可参与验收。  对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自项目准备阶段起,应按照《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图纸、文件、资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

8、的主要任务是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参加签订有关合同和办理资金划拨事宜,清理往来款项,编制财务报表,收集、整理、保管基建会计档案,并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图纸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要求,在工程完工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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