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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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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培育与发展内容摘要:由于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适合企业年金发展的要求,并能够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良性互动,因此,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培育和发展将是一个“多赢”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信托型企业年金 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相对于其它各类金融业务而言,我国的信托业务规模一直比较小,经营状况较差。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化解风险,国家从1999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信托公司进行了5次的整顿,整顿后,全国的信托公司数量从原来的300多家降为80家,但是,这些保留下来的公司仍然因缺乏独具特色的经营
2、主业,经营优势不明显,目前发展大都还处于停滞不前的地步,成为我国金融业所含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4大行业中发展最为薄弱的“短板”。 2004年5月1日,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契机,对我国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将起重要的促进作用。两个办法都是建立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从而为我国信托业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同时也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西方发达国家
3、的经验表明,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最佳选择。 企业年金制度概述 目前,世界上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约型、内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形式。信托型年金主要流行于英语语系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澳洲和爱尔兰及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型年金;而欧洲大陆国家采取的则是互助型、内部型和公司型等企业年金形式。 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有些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实施的效果大相径庭,对资本市场的要求或发生的作用也截然不同。 信托型企业年金 实行信托型企业年金
4、制度的代表国家主要是英美等英语语系国家。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发起人雇主的利益与受益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立法保护受益人利益,受益人的获利目标至高无上。在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与投资过程中,各种专业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与外控措施和结构不断得以优化,它们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断发展成熟,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托制度的这些特点最适合企业年金发展的要求,它对企业年金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年金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 契约型企业年金4 荷兰是实行契约型企业年金的代表,其特点是提供商是混业经营的金融联合体,它
5、们直接与企业雇主取得联系;董事会成员间相互兼职,许多最大的养老基金既是金融业的消费者,同时又是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账户管理服务和投资管理服务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由同一个金融机构提供的。因此,年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影响。 公司型及内部型企业年金 瑞士是公司型企业年金制度的代表,而德国则是内部型企业年金制度的代表。在这两类企业年金中,养老基金与银行和精算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关系,作为发起人的雇主,其本身对养老基金金融服务的提供就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年金的各类管理主体不能象信托型企业年金的管理者一样,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对年
6、金进行独立自主地操作和管理,年金运作对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有限。 从各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美英等英语语系国家的年金制度非常发达,资本市场也很发达;相比之下,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就逊色一筹。这与这些国家实行不同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的年金制度还几乎是空白,覆盖率仅为参加强制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人口的5%-6%,加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又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型年金制度应当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第一选择。
7、 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比较优势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信托制度的特点最适合企业年金计划运行和发展的要求;并且,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能够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良性互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企业年金具有其它类型管理主体所没有的独特优势。 信托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安全性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之外,企业年金一经信托,即具有债务免追索和破产隔离功能,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及债权人的追索,使其能在相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保持了信托资金的相对独立性,安全性高。而如果通过商业
8、保险则无法回避通货膨胀和保险公司倒闭的风险,而且一投定音,中途无法退保。通过年金信托,主动权则掌握在资金所有者手中,可以在合同设立时,事先商定当信托公司所做的投资净值低到一定水平时,资金所有者可以把资金转到其他信托公司。 信托资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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