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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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津市市教育系统思想作风建设辅导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提出,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

2、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立法依据(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一)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教师圣职论2、教师劳动者论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

3、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3条2、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1)教师是普通公民。——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特点:“不可替代性”。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A、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4、。B、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学校--事业单位。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

5、6、进修培训权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的是教师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为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

6、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理解时注意几点:A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B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该项权利;C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D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E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

7、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

8、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A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B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C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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