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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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流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一、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场所;5、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2、;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6、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流程1.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印章)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局务会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2.承办人A告知当事人结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表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3.当事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

3、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4.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需提交的材料为:(1)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名称;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的类型(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拟定主要负责人概况;有几名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所在地;业务主管单位等;(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3)章程草案:依照国家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5)

4、验资报告:由合法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6)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7)《基金会登记事项表》;(8)《筹备成立基金会申请书》;(9)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每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10)理事会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5.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6.承办人A在主管副厅长签批后开具赋码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领取代码号后,发放《基金会登记证书》及批复。已

5、领取《基金会登记证书》的基金会,需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以下表格:基金会印章备案表、基金会账户备案表、基金会税务登记备案表、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章程核准表及大会表决通过的正式章程、第一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附:基金会登记审批流程图基金会登记审批流程图制度文本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和黑龙江民间组织网公布受理申报材料发放证书开具领取赋码通知单的凭证行批复文件主管副厅长签批局长审核补充材料,重新申报2人现场走访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局务会讨论不符合条件退回发放表格初审并提出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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