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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温政令第135号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2年11月5日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的市民卡,是指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的,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用于办理各项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文广新、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
3、职责: (一)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管理; (二)市民卡信息资源库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市民卡管理综合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民卡信息采集、市民卡发放和推广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
4、础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及相关应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条 市民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 (二)办理民政相关业务; (三)办理借贷、存取款、消费、转账等个人金融业务; (四)应用于公积金、健康档案、图书馆、校讯通等公共管理项目; (五)缴纳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 (六)支付公交、出租、停车、加油、超市购物、就医购药、景点门票等
5、费用; (七)提供市民个人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等服务; (八)市民卡工程建设需要扩展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条 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市民卡全部或者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单位的规定使用市民卡。开通市民卡需到指定网点办理。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系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十三条 市民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温州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四条 申领市民卡,应当向市民卡服务机
6、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件、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市民卡卡面污染、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市民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三)市民卡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市民卡其他失效情况。 第十六条 市民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向市民卡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一)出让或者出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 (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 (三)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 (四)因持卡人密
7、码保管不善发生的损失; (五)其他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死亡或者因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失去市民卡使用意义的,持卡人或者其委托人(继承人)在办结相关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注销市民卡。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首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卡片工本费,换领、补领新卡应当按规定收取补卡工本费。 市民卡工本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市民卡的信息管理、申领、挂失和注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冒领、
8、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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