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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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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问题的理性思考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审计制度。在1985年前后,黑龙江、辽宁等省审计部门鉴于“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深刻教训,对工商企业开展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后,各省市在开展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同时,又试行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引起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地区党政领导和国务院各部门领导的重视,逐渐形成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24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2、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上述两种审计制度的依据,被审计对象、审查的内容、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执行机构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地规定。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
3、展。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演变规律,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如此。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研究其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经济责任审计在萌芽时期,它是与宫廷、寺院、庄园、乃至企业财政审计或财务审计融为一体的。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又集中在王朝统治者、奴隶主、庄园主、寺院以及大商人手中。当财产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或经营其拥有的财产物资的时候,就需要委任官吏、专家进行管理或经营的时候,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代理经济责任关系。为了查明受托管理和经营者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受托经济责任,
4、有无侵欺奸弊行为和虚报账目现象,就需要委任官吏、委托专家通过审计对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赏优罚劣的依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已为中外审计界所共识。由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多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对象,然后落实到受托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融于财政财务审计之中,没有单独作为审计项目提出。由于审计要评价受托经济责任者的业绩,有无弊端,所以必须独立于受托经济责任者及其有关活动之外,须要具有一定独立性、因而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在《周礼》宰夫的
5、职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掌治法以考有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治家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即对造成财产损失、账实不符、弄虚作假者应当受到刑罚;而管理有方,效果突出者,应当受到奖赏。筒言之,宰夫的职掌就是“考其出入,以定刑赏。”6我国周代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当时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为此受到中外会计、审计学家和历史学者的赞许。周代的会计、审计等制度对历代王朝有很大影响。我国历代审计,不仅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查事,而且也对人。特别是对经营财物的官员离任
6、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时审计由监察御史实施。在明代的《明会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等卷,本部委司务共同清查明白,方许离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奸弊,听部参究。”(引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 以上足以证明,我国传统审计,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查明经营财物的负责人员工作中有无奸弊行为。因此,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一边倒,学苏联”口号的影响下,把审计与资本主义挂钩,延续了战争时期一些“战时共产主义”作法,党政部门和企
7、业单位领导干部调动,仅凭一纸调令,既不检查评价其在任期间业绩的好坏,也不查明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恶果,助长了官僚主义和腐败作风,为继任者埋下很多隐患,长期积累,造成很大危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度,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清查财产时,对上述隐患有了深刻地认识。因此,一些省市审计机关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于20世纪80年代试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
8、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把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共查出食污、受贿、挪用等个人经济犯罪问题,金额达5.9亿元,审查后被撤职20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4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1010人。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平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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