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构建我国社会信任的法律保障体系

试析构建我国社会信任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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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试析构建我国社会信任的法律保障体系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信任危机源于社会转型期复杂的背景因素,既有信任自身形成机制的客观原因,也有我国社会治理的政治和制度原因。法治是重建我国社会信任的必然路径。当前的完善相关法制的重点方向为:提高国家机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水平,保障新闻自由和信息有效沟通,建设公民社会。论文关键词 社会信任 信任危机 法制保障“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郭美美”、“毒胶囊”、以及持续不断的医患恶性纠纷等等一系列极具爆炸性的新闻事件强烈刺激着社会公众敏感而脆弱的信任心理。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尽管通告内容对医患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但显然该通告不是针对职业医闹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而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告知行为。通告的发布让笔者感到困惑,正常的行政和司法行为需要这种威慑性的通告吗?通告所列的7类行为过去不违法吗?通告会给社会大众带来怎样的心理暗示?由此,笔者对当前我国社会信任问题作出一系列思考。本文试图以社会信任问题为出发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状况、成因和社会影响加以分析,由此探究提高我国社会信任的途径。一、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现状分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一)社会信任概念厘定  “信任”是众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可见“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现象。有心理学家认为:“信任是个体所有的一种构成个人特质之一部分的信念,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还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前者强调的是个体的心理状态,后者突出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学研究者看来,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突破了个体的关系而存在的,它已成为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根植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络中,其生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法学家刘焯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笔者采纳该观点,同时认为信任在本质上体现为施信人与置信对象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施信人与置信对象双方面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关注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的现状。  (二)我国社会信任的特点和现状  传统社会学理论认为,我国社会呈现“差序格局”,异于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在差序格局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由己及人,像一波一波推出去的波纹一样,孝悌诚信等道德规范维护着这个社会的行为秩序,以人情远近规范个人行为,并由此复合成整个社会的自然秩序。而团体格局中,个人之于团体,乃是私与公,在团体内部则是平等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是一种“人情社会”,西方社会属于“规则社会”。因而有学者认为社会赋予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而缺乏共同组织之间的信任,以此推断,我国应该是一个社会普遍信任度较低的国家。但上世纪90年代初,有关机构在的调查显示,我国社会信任关系虽然呈现明显的“差序格局”,但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高于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和现实之间并不矛盾,正体现了信任形成机制本身的复杂性,和我国近现代社会特殊的发展历史进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历了建国后一系列社会运动后,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社会政治经济局面,原来局限于家族和熟人之间的信任变成了对组织、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社会分配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是由国家统一组织按计划分配,这种状态下形成的社会信任关系也许只能通过信任“制度论”的某些理论加以解释,即平等和平均的社会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信任。  改革开放后,推行市场经济制度,西方民主思潮冲击社会的思想体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脆弱的社会信任体系迅速被打破,人们的信任关系向传统的“差序格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状态回归,相关调查研究显示,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60%,急剧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市民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市市民总体社会信任属低度信任水平,我国社会信任度正处于低值状态。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并不是空穴来风,在经济优先,效率至上的价值观念下,“杀熟”(一种以熟人为目标的欺诈手段,如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正成为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对我国的社会道德和伦理产生巨大的冲击。社会信任跌落的影响是显见的,“三聚氰胺”和“大头娃娃”事件使得国产奶制品在毒害了众多婴幼儿身体后,其自身的市场信誉也一落千丈,国货在人们心头留下永远的痛;郭美美事件后红十字会善款募集几乎停止,社会慈善事业遭受沉重打击;而医患长期相互猜疑的结果则是血淋淋的生命代价。在更深层次上,社会缺乏信任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有统计数据显示,合同违约、逃废债务等商业信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起来约超万亿;“信用”这一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再次回归到“质”的传统水平;不信任带来不安全感,富人开始选择移民;社会发展动因变得模糊,社会有滑向“拉美化”的危险,重建社会信任机制已经变得刻不容缓。二、造成我国社会信任下降的原因及对策(一)当前我国社会信任跌落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信任回归“差序格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状态,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差序格局状态下的信任形成机制却一时难以转变,并与社会制度和传统伦理道德形成抵触;而政治改革的滞后,使得社会制度体系存在弱化的趋势,腐败和欺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弱化了社会信任形成的社会诚信基础和制度保障。在经济优先、效率至上的商品经济社会,很自然地出现了信任关系的异化现象,具体表现在:第一,人际关系初级化,初级关系次级化。即原本陌生的关系通过有目的的拉拢成为初级关系,本应是亲密的初级关系却由于功利因素而变得形同陌路;第二,角色关系人情化,即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注入“人情”的因素,在人情的重重包围之下,一个人所扮演角色好坏的评判标准不再是是否履行了角色要求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是否给别人的面子、是否懂人情;第三,社会关系资本化,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被作为个人投资的目标,以便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使“关系”具有了资本的特性,可以用作保值增值的工具,而正式规则制度则成为社会的一种摆设,私底下主导人们行为的是“关系潜规则”。这种信任关系的异化趋势,反过来降低了社会信任的水平,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信任度下降,有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的背景因素。(二)法治路径是重建我国社会信任的必然选择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  社会转型或现代化过程中的当代恢复和提高社会信任,必须也应当倚重制度,亦即法律机制,走法治路径。其必然性表现在:现代社会由于频繁的商品交换、经常的人口流动乃至大量的移民而形成陌生人社会,非人格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度成为管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制度信任(社会信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信任形态,“信任的达成...…从关系层面转向制度层面的变化是现代社会必然的道路选择与发展方向”。其应然性表现在:(1)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促成和保证人们行为的确定性、无害性和可靠性,从而降低信任风险;(2)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社会实现人们之间制度上的平等,法律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社会不平等现象和贫富差距,从而消除不信任因素,促进社会信任;(3)法律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明确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打击腐败和欺诈行为,从而防范社会信任异化。三、构建我国社会信任的法律保障体系(一)强化社会法治思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信力”  “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公共权力及特定角色形象的信任度,体现了它们存在的权威性、信誉度以及影响力。”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以国家司法、行政为代表的社会公信力跌落,是我国社会信任下降的重要表现,国家机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依法推进社会信任的主要着力点。提高国家机构公信力的关键是建立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国家机构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1.依法行政方面  (1)改革政府的内部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充分发挥法制手段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用“法治”代替“人治”,政府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依据。  (2)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透明度,政府行为必须变得让民众可以预测和便于监督。政府的政务公开应形成制度,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切实落实到基层,特别是与民众利益极其相关的部门和项目要一律推行政务公开,让民众和人民代表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3)加强对官员腐败、渎职行为的追究,督促各级政府充分全面高效履行政府管理职责。近期诸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新闻媒体报道后才导致司法介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懈怠、渎职表现明显,其中不排除存在腐败情况。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  (4)国家在制定各类经济和社会促进政策时应尽可能实行普惠政策,减少差别待遇和特惠政策,比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就是普惠政策,而大量存在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掌握的发展资金则属于特惠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惠政策所能发挥的作用远不是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相关的监管工作也流于形式。  2.司法独立方面  (1)司法系统独立。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司法系统在机构设置、层级管理、组织人事、经费财政等各个方面的独立性,给予司法系统以充分的社会信赖和权威,使之能真正地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2)审判权独立。没有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司法系统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广泛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法官的独立还远远未能被社会认同,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因素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管理模式下广泛存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需要在司法系统独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制度和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当然,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在建立司法部门激励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加强制度保障,坚持司法公开,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二)依法严历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诚信水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  商品经济社会市场主体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在外在约束与制度规约缺失以及失信成本低廉的情况下,诚信跌落也就不可避免。医患矛盾激化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医院和一些医生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患者的不诚信,患者在遭受经济和人身损失后得不到有效救济,也就是医院和医生的经济利益与患者的经济和人身利益没有得到平衡。医患关系、食品安全、教育问题等与每一个社会成员密切相关,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当一种社会关系失衡,矛盾激化后,会产生的必然结果。  尽管“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本原则,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可供社会查询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征信方面的立法层次尚停留在地方和部门规章的水平,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尚未形成,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社会诚信水平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增加失信成本;二是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  打击欺诈行为,除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在社会服务和大众消费等民事活动和民生领域建立惩罚性欺诈赔偿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对虚假宣传、垄断性不平等交易、乱收费、强迫消费(如过度医疗)等欺诈行为加以惩治,给予受害民众法律救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  对失信者拒绝交易是传统的信用形成机制,因此在传统农业社会、行业内部和一些地理封闭性社会中,因信用信息的传递和交易活动范围基本一致,失信意味着出局,故而能自然形成较高的信任局面。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可以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可以迁居他乡而漂白身份,那么他就不必为自己的社会信用担心,传统的信任自然形成机制丧失效用,必须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信用保障体系,其核心就是建立适应社会交往需要的信用信息收集和传递系统。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前后各省分别制定了“个人信用征信”与“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2011年7月国务院对《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再次征求社会意见,笔者认为,“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固然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之一,但是目前情况下,政府对社会主体的信用审查和淘汰可以、应该而且必须先行。具体方法可以包括建立财产实名制度、失信公示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任职和审查制度,切实提高法定代表人的但责能力,并进行公示等等。  (三)保障新闻和信息的自由有效沟通,保障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有效曝光,减缓了食品安全形势的恶化,阻止了类似发生恶性医患冲突事件的最终后果的发生(由于对象的不确定性,最后的冲突目标可能是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冲击带来的是社会大众安全预期水平的整体提高。令人忧虑的是杂音渐高,有人不知是错误地还是别有用心地认为媒体揭露食品安全问题,降低了社会信任,降低了公权力的威信,其意图和指向令人生疑。当人们看到社会对丑恶的鞭鞑时他们知道美德终将降临,当人们生活在罪恶之中的时候他们需要的不是对美德的颂扬。毫无疑问,新闻自由和信息的充分有效沟通总是有利于社会信任形成的,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体意识增强,迈进了公民社会。公民团体是公民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层面,我国公民团体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需要得到法律的引导和呵护。公民或者法人因其各方面的利益需求而组织化,是社会团体产生的原因,反过来团体利益又对个体利益加以规制,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个体必须考虑的价值目标。团体作为公民自治组织有其自身的自律形成机制,不可能由政府纠集产生的,也不可能在政府控制下运作,“社会组织能否生存发展,应由社会市场决定,由公民选择,而非依靠行政强制与垄断。”承认、维护、规制公民团体的权益,是我国法制必须迈出的一步,制定《社会团体法》,推动我国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由公民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这样一个良性的博弈平衡过程,建立起我国公民的社会参与格。  关于法制与建立公平社会的问题,笔者借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话给予说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精品文档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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