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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知识产权法》课件06:著作权的利用、转移、限制和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7.0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限制和保护7.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1)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在约定期间许可使用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人以该种方式使用作品并支付报酬的协议。1、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双方主体中,必须有一方是著作权人;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权中的使用权;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7.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2)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分类1、出版合同与非出
2、版合同这是根据作品使用的不同方式而划分的。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提供作品,由出版人通过印刷、照像、复印等复制方法出版发行该作品并向著作权人支付约定或者规定报酬的协议。非出版合同,,是指除出版合同以外的合同,它包括表演合同、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录音录像合同等。2、专有使用合同与非专有使用合同这是根据著作权人授权的大小而划分的。专有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独占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不能保留同时也不能再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埋独占使用其作品。7.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3)非专有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一定方式非独占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保留自己使用该作品和再授权任何第三人使用该作品的权
3、利。3、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这是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订立的方式而划分的。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支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7.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4)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条款1、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
4、权案报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来函收集缺刊、勘正错误、询问稿酬等行为,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准备授予其许可的准备环节,也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为事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因此,难以推断此举为著作权人默示同意或者追认许可报社转载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41号(2003年4月28日)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541号(2003年9月5日)【案情】原告周海婴。 被告光明日报社。2001年4月,周海婴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南海出版公司签订了关
5、于《海婴回忆录》(暂名)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简体文版出版发行该书的专有使用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2001年9月南海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该书,更名为《鲁迅与我七十年》,署名作者为周海婴: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出具信函载明,南海出版公司同意《光明日报》所属的《生活时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稿酬按每千字50元支付。《生活时报》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
6、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2002年1月16日,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经庭审核实应为肖燕立)的信函载明:11月底我们通信之后,一直看到贵报连载。……我一直在收集,但是缺少第一、四、五期,如有可能代找给我。……奉上最近的正误表,麻烦你在刊出时改正一下,是不断接到各方面朋友来信纠正的。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的信函载明:1月19日惠寄的复印报纸,早已收到,我的集报完成了。直至今日,未见贵刊结算稿酬,或许中间有何困难。希告知为盼。后周海婴以《生活时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海婴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
7、。虽然南海出版公司与周海婴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是在该合同中明确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南海出版公司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周海婴的作品,其所出具的关于许可光明日报社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函件应属无效,光明日报社不能由此获得使用周海婴作品的权利。关于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立的信件,从其时间看,是光明日报社使用周海婴作品的行为发生后周海婴写给光明日报社的;从其内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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