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446467
大小:5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2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何家弘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人了科学证据时代之后,随着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要。由于物证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一般都要通过科学鉴定来明确其证明价值,所以人们又把其称为“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以及相关之鉴定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司法证明活动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2]曾指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
2、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科学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如何保障司法人员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就是我们研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时必须认真思考和解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是解答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 一、司法鉴定规范化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复杂
3、,越来越精密,或者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的过程,是人们的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分别在自己很小的群体中过着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活,从衣食住行的供养到生老病死的管护,基本上都由全体成员共同完成。当时即使有社会分工,也是非常简单非常粗糙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人们的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专业。于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的活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我们离开他人都几乎难以维系甚至寸步难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犹如一架巨大的精密机器,每个零部件的运转都会关系到整
4、个机器的功效。为了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转,各个零部件的运转必须严格遵守预定的规范。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承担着不同社会职能的人们也必须按照不同的规范进行自己的活动。由此可见,规范化是人类社会生活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系统的正常运转是以子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基础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系统作为国家职能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对于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离不开司法系统的规范化。如果司法系统的运转缺乏规范性,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就会出现混乱,甚至出现停顿。另外,司法系统本身的规范性运转也依赖于其组成的各个子系统的规范性运转,而司法鉴定就是
5、司法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之一。 对各种纠纷进行裁决,对各样案件进行审判,这是司法系统的基本功能,而纠纷的裁决和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司法鉴定。换言之,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科学鉴定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刑事案件如此,民事纠纷亦然。例如,人被打死了要鉴定,人被打伤了也要鉴定;酒瓶爆炸了要鉴定,大桥垮塌了也要鉴定;医疗事故要鉴定,亲子关系也要鉴定。一句话,只要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专门问题“,司法鉴定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因此,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在很多案件中都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规范性。经验证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范性,司法审判也会失去规范性;司法鉴定很混乱,司法审判的结果就会出现混乱。综上所
6、述,规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司法鉴定作为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必须走向规范化。 二、司法鉴定规范化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 在司法领域中,规范性与灵活性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的范畴。强调司法的规范性,就会减少其灵活性;而强调司法的灵活性,又可能影响其规范性。由于规范性的基础是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而灵活性的基础是人在具体情况下的行为能力,所以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诚然,我们这里讲的法治与人治并不涉及治国的大政方针,而是仅就司法活动而言的,但是其中的道理却是相通的。其实,“法治”与'人治“也是各有利弊的。'法治
7、”死板,在保证统一规范的同时却容易出现不适应具体情况的弊端;'人治“灵活,在保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旗帜下却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劣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性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灵活性则体现了人治的精神。诚然,如果司法活动的主体都是品行高尚而且能力极强的人,那么多一些灵活性可能更好。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司法者的品行和能力都很难达到那么高的标准,因此,加强规范性就成为了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换言之,综合比较,权衡利弊,中国的司法活动必须坚持'祛治之路,',其要旨就在于不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