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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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化研究司法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出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等方式,协助解决案件和纠纷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但当前实务中,会计司法鉴定人常常采用审计工作的原理、机制和方法开展鉴定工作,忽视会计司法鉴定也是一项诉讼活动这一事实,导致出现多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甚至相互矛盾,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进程的推进。为此,确保其正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计司法鉴定的范围,与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获取、鉴别、判断等息息相关。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成果是司法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

2、,这是诉讼法律中明确列明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类型鉴定意见一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着“证据之王”的称号,可见其重要性之高。这种鉴定意见并非书证,司法会计人员运用自身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得出,能够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的一种诉讼证据。1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问题(1)普遍生搬硬套审计准则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问题上,审计工作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思路和原理有诸多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仅对现有审计证据做出客观反映和评价,不掺杂审计人员个人主观判断

3、;而会计司法鉴定不同于审计,是司法会计人员以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鉴定证据为依据,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主观性。在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套用审计准则,容易与证据法上的关联性规则发生冲突。在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上。当前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在开展鉴定工作时系参照《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缺乏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的明确规定。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上。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证据质量)的影响,其充分性更具独立性。(2)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运用违反法律规定一是“直接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诉讼环节期限均有严格规定,鉴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是为诉讼活动服务,其时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会计人员职业纪律意识较差,“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部分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不足,导致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间接”违法诉讼法律规定。如司法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有限,对侦查工作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不能提出合理、准确的鉴定要求,导致对会计司法鉴定

5、证据的需求、审查判断及评价方法与案件实际需要产生巨大偏差。(3)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事后审查形同虚设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质证不力,与欧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质证传统相差甚远。常常混淆审计工作与与会计司法鉴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则,随意将审计证据作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使得最终得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亦缺乏严谨性和权威性,不能有效证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事实,甚至不被采信。相关法律对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方面的规定不甚完善,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流于形式。2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1)证据提供主体、程序和审查的规范在

6、证据提供主体的规范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与此相对应,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也应由司法机关中熟悉侦查学、犯罪学、证据学的案件承办人员提供,必要时可由司法会计人员提供协助。在证据提供程序和审查的规范上,基于诉讼分工之考虑,除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证据的情况外,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不能由司法会计人员直接收集,而应由案件承办机关提供。在确保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对诉讼分工的规定之前提下,送检机关或人员应对其提供检材的确保可靠性。无论是案发前已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是会计司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

7、等,这些证据唯有可靠方具备证据力。(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规范在审查鉴定证据材料上,客观、有效的鉴定证据材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基础。从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在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上,按照司法会计专业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送检机关提供的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分析,并依据恰当的标准,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上,会计鉴定意

8、见的审查和质证,主要考察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及其他参考证据的“质”和“量”是否合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科学,证据与证据、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等。(3)基本证据与参考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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