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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0-07-2211:01:44(查阅次数:2484)【关闭】各市、州消防支队,直管市、林区、油田消防大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充分发挥技术检测监督手段,促进我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总队决定:从12月1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抽样送检程序总队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规定》及《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见附件)。请各地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两个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把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好本地见证取样(抽样)和消防产品抽样送检工作。二、严格执行规范,切实把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关 凡属《湖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规定》之列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各地在受理防火审核申报时,必须同时告知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选用的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1、各地在受理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本工程相关材料防火性能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凡见证取样(抽样)检验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消防验收。2、对未进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大普查力度,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消防审核,对相关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依法限期整改。三、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堵截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对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重点加强对维修、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普查整治,及时有效地对抽检样品实施检验,为产品的质量判定提供技术依据。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时,必须查验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相关证书资料,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判定。不能现场判定和现场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产品,必须现场抽样、封样,督促被监督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判定。对于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消防验收。同时,要认真落实《湖北省灭火器维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鄂公消[2006]151号)要求,对全省灭火器维修企业所维修的灭火器,按照2年一个周期,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验,对不合格的维修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连续2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从事灭火器维修的资格。对省内从事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产品的生产企业,各地要按照3年一个检验周期,及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封)样、送检,超过检验周期的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各类场所中使用。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产品监督执法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省消防产品质检站的作用,积极推进全省消防产品市场健康发展。1、各地在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及消防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告知被监督单位相关事项,督促被监督单位按要求取样检验。各级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2、不得向任何用户指定建筑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3、要充分发挥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作用,凡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可以检验的项目,统一由省质检站负责检验并按照有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净化全省消防产品市场,消除火灾隐患。 总队将定期在《湖北消防信息网》上通报全省各地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和消防产品送检结果,为各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信息。此通知附件:1.湖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规定2.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规定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行为,减少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是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防火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燃烧性能检验的行为。第三条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判定装修工程选用的材料及施工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条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的范围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它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材料。第五条 必须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范围包括:1.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2.集贸市场(“集贸市场” 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社、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4.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有关场所。5.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建筑。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6.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楼、综合楼。7.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有关建筑。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和财贸金融单位有关建筑。8.国家机关和防灾指挥调度机构有关建筑。重要科研单位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9.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有关场所。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2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11.其他生产经营企业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12.其他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工程量较小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时,必须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燃烧性能等要求。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送达审核意见书时,应一并送达:①《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一式三份,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随同检验样品送检验机构),见附件1;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见附件2;③《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随同检验样品送检验机构),见附件3;④《检验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检验机构各执一份),见附件4;⑤《见证取样(抽样)封条》,见附件5。第八条 同一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第九条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样品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现场封装。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其它重要工程,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人员应到场进行见证,并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 见证取样(抽样)应当在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或材料经过防火阻燃处理后进行,并同时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和《检验委托书》。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人员均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及《见证取样(抽样)封条》上签字确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应加盖施工单位印章。《见证取样(抽样)封条》应粘贴在样品封装的封口部位,并采取防止封条破损的有效措施。《检验委托书》应根据抽取样品的类别分别填写,并随样品封装送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传真方式与检验机构确认。第十一条见证取样(抽样)结束后,申请(委托)单位应及时将封装的样品送至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第十二条 申请(委托)单位送样检验时,应向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验见证取样(抽样)单》和《检验委托书》。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对封装样品包装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确认。对封装样品有明显拆封痕迹或有损坏迹象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后,确认该样品是否真实有效。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委托)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后,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出具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凡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判定的防火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其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不得通过竣工消防验收,并应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第十五条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采用的防火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得以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代替其型式检验报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4.检验委托书5.见证取样(抽样)封条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你单位 (项目)的防火设计中所采用的下列装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应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特此告知:装修部位材料名称样品数量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取样规格顶棚①玻璃棉板□②矿棉板□③岩棉板□④石膏板□⑤不燃无机复合板□⑥铝塑复合板□⑦泡沫夹芯板材□⑧防火处理的木质档料□取样规格参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电气线路穿管材料PVC电线电缆套管□墙面①护墙板□②装饰板□③纸面石膏板□④墙纸□⑤经阻燃处理的板材□地面①地毯□②地板□③高分子材料□房间隔断①护墙板□②装饰板□③玻璃棉板□④矿棉板□⑤岩棉板□⑥石膏板□⑦不燃无机复合板□⑧不燃墙板□⑨防火处理的木质板材□⑩防火处理的木质档料□风管及保温材料①橡塑保温材料□②硬泡沫塑料□③玻璃钢风管□装饰织物①窗帘布□②幕布□③沙发布□④装饰布□⑤墙布□⑥阻燃处理的装饰织物固定家俱①固定家具面板□②阻燃处理的木材□其他防①现场使用的阻燃剂□②现场使用的防火涂料□③防火封堵材料 火材料□第1联公安消防机构留存/第2联建设单位留存/第3联随样交检验机构注:1、请在选用的材料名称后□内打√(未列出的请在空格处填上你选用的材料名称);2、同一部位选用多种材料的,请在“样品数量”栏内填上材料名称序号及样品数量;并在对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栏内注明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A、B1、B2);3、取样应在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或材料进行防火处理后进行,样品规格请参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制作;4、见证取样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5、申报工程验收时应将此单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并交至公安消防机构;6、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对已审核的设计方案或采用的材料进行变更,需另行报经原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另行填报本“告知单”。年月日(公安消防机构印章)附件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序号产品名称示例样品规格与数量备注1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阻燃性能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橡塑等300mm×300mm3块或0.09㎡3块,管材:长300mm3段或900mm1段2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阻燃性能PVC电线套管、塑料门、窗、瓦、玻璃瓦、红泥浪板、塑料墙纸、扣板等板材:300mm×300mm3块或0.09㎡3块;管材线材:长300mm3段或900mm1段3铺地材料阻燃性能羊毛地毯、化纤地毯、混纺地毯、地毯胶垫、木地板、复合地板等2㎡4阻燃装饰织物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等2㎡5匀质不燃烧材料吊顶板、护墙板、地面板、固定家具、不燃玻璃钢风管、不燃墙板等。300mm×300mm3块或0.09㎡3块 不燃性建筑材料复合(夹心)不燃烧材料浸渍有机树脂的无机板材,铝塑复合管、板、泡沫夹心板材等。1000mm×190mm10块管道不燃隔热保温材料玻璃棉、矿棉、岩棉、保温涂料等板材:300mm×300mm3块或0.09㎡3块;管材:长300mm3段或900mm1段;保温涂料:5㎏不燃防火封堵材料堵塞楼板、隔墙孔、洞用填充物料5kg6难燃性建筑材料B1级要求的护墙板、装饰板、复合风管、固定家具面板、纸面石膏板等1000mm×190mm20块7可燃性建筑材料B2级要求的护墙板、装饰板、固定家具面板等300mm×300mm3块或0.09㎡3块8其它产品阻燃性能阻燃板材:阻燃胶合板、木制人造板、竹制板、纸制板、复合装饰板、木地板、复合地板300mm×300mm3块或0.09㎡3块B1级1000mm×190mm10块9饰面型防火涂料10㎏(已经阻燃处理木质材料:150×300×8~10mm10块,900×900×5㎜6块,600×90×8~10㎜15块)10电缆防火涂料20㎏11钢结构防火涂料20㎏12防火封堵材料50㎏13阻燃剂5㎏ 附件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取样日期送样期限监理单位人员签名建设单位人员签名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名施工单位意见(盖章)公安消防机构见证人员(签名) 取样记录序号样品名称取样部位样品数量样品规格12345678备注:第1联施工单位留存/第2联建设单位留存/第3联随样交检验机构附件4检验委托书甲方:乙方:(检验机构)№:产品名称样品编号型号规格商标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邮编地址电话传真 生产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邮编地址电话传真抽样单位名称联系人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生产日期到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检验类别样品数量抽样基数交费情况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分包分包确认甲方提供技术文件样品交接样品完整情况□完好□损坏□其他样品是否领回□领回□不领回样品符合情况□符合□不符合报告领取方式□特快□挂号□自取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年月日代表签字:年月日第1联检验机构留存/第2联委托方留存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中洲村(省消防总队特勤基地),邮编:430202联系电话:027-8793002687930027传真:027-87930026联系人:陶国兵注:样品送检可采取自行送样或托运方式送至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样品的托运接收地点:①武汉市武昌傅家坡汽车客运站货物快运中心行包房(车站车辆进口处),地址:武汉市武昌武珞路358号,联系电话:027-87813132;②武汉市武昌宏基汽车客运站行包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9号,联系电话:027-88066265。托运样品外包装上应分别注明:托运接收地点、样品接收单位(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联系电话。 附件5见证取样(抽样)封条式样:见证取样︵抽样︶封条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建设单位人员签名:监理单位人员签名:年月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消防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依据《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送检样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条监督抽样检验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行为。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者其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四条监督抽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本省范围内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领域的各类消防产品、消防相关产品。第五条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应当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指派的人员承担。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抽样时不得少于2人。第六条实施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样 单位介绍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后,再进行抽样。样品应在相关生产、销售、安装或使用者在场时当面抽取。第七条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第八条实施监督抽样时,应详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清单》(附件1),并严格按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附件2)中的规定抽取样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清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清单为一式三份,分别为抽样单位存档、被抽样单位留存和随样交检验机构。第九条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十条封装样品一般应当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第十一条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应与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委托书》(附件3),并按规定向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检验费收取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2]496号)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抽检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单位。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第十三条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严格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受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它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如发现送检样品有封条破损或明显的拆封痕迹,应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核实,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第十五条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或现场判定报告。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清楚,检验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第十六条 单位主动申请(委托)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消防产品或消防相关产品质量检验的,应填写《检验委托书》并交纳检验费。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委托)并收取检验费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按规定出具委托检验报告。第十七条全省灭火器维修企业维修的灭火器产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样品由总队或委托当地支队(直管大队)进行抽封样,企业自行送样至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施检验。第十八条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被抽样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收到被抽样单位书面报告后,需要复检时,应当对其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并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申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仲裁检验。第十九条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检验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第二十条参与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清单;2.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3.检验委托书;4.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封条。附件1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清单№:HX-QR10-03受检单位抽样日期单位地址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样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抽样基数样品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方式封样部位生产企业联系人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是否合格产品企业代表签字 检验类别检验依据备注抽样单位名称抽样人第1联抽样单位存档/第2联被抽样单位留存/第3联随样交检验机构序号产品名称样品规格与数量备注1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5㎏2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5㎏3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3具4微型简易式灭火器3具5灭火器箱2台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送检1件,备留1件7有衬里消防水带2盘送检1盘,备留1盘8消防水枪3支9消防接口3对10消防水泵接合器2具送检1具,备留1具11消防软管卷盘1套12室内消火栓2具13室外消火栓2具送检1具,备留1具14消防供水设备现场检测15防火阀2台此5项产品送检1件,备留1件。16排烟防火阀2台17木质防火门2樘18钢质防火门2樘19钢质防火窗2樘 20钢质防火卷帘3200×3600㎜1樘和三片抗风压试件如带“防烟性能”需增加1200×1200㎜小卷帘21消火栓箱2台22消防应急灯2具23建筑消防设施现场检测 附件3检验委托书甲方:乙方:(检验机构)№:产品名称样品编号型号规格商标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生产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邮编地址电话传真抽样单位名称联系人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生产日期到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检验类别样品数量抽样基数交费情况检验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分包分包确认甲方提供技术文件样品交接样品完整情况□完好□损坏□其他样品是否领回□领回□不领回样品符合情况□符合□不符合报告领取方式□特快□挂号□自取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年月日代表签字:年月日第1联检验机构留存/第2联委托方留存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中洲村(省消防总队特勤基地),邮编:430202联系电话:027-8793002687930027传真:027-87930026联系人:陶国兵注:样品送检可采取自行送样或托运方式送至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样品的托运接收地点:①武汉市武昌傅家坡汽车客运站货物快运中心行包房(车站车辆进口处),地址:武汉市武昌武珞路358号,联系电话:027-87813132;②武汉市武昌宏基汽车客运站行包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9号,联系电话:027-88066265。托运样品外包装上应分别注明:托运接收地点、样品接收单位(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联系电话。附件4(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封条式样) 监督检验封条抽样人员签名:年月日(公安消防机构盖章) 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收费总表作者:发布时间:2010-07-2211:13:27(查阅次数:2035)【关闭】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收费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执行标准1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阻燃性能次11562GB8624-19972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阻燃性能次1869GB8624-19973铺地材料阻燃性能次13218GB8624-19974不燃性建筑材料次12959GB8624-19975难燃性建筑材料次12002GB8624-19976可燃性建筑材料次1441GB8624-19977其它产品阻燃耐火性能次1406GB8624-19978饰面型防火涂料次12682GB12441-20059钢结构防火涂料次15366GB14907-200210电缆防火涂料次1906GA181-199811防火封堵材料次11275GA161-199712木质防火门次14206GB14101-9313阻燃装饰织物次11199GA504-200414ABC干粉灭火剂次12636GB4066.2-200415BC干粉灭火剂次12636GB4066.1-200416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次14196GB4351-200517微型简易式灭火器次13763GA86-199418灭火器箱次11940GA139-19961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次13743GB8109-200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次11348GB6246-200121消防水枪次12403GB8181-2005 22消防接口次12079GB12514-200523消防水泵接合器次1373GB3446-199324消防软管卷盘次11740GB15090-200525室内消火栓次11872GB3445-200526室外消火栓次1556GB4452-199627固定消防给水设备次12420GA30-200228防火阀次12390GB15930-199529排烟防火阀次12410GB15931-199530钢质防火门次14040GB12955-199131钢质防火卷帘次11247GB14102-200532钢质防火窗次12541GB16809-199733消火栓箱次11815GB14561-200334消防应急灯次12917GB17945-20003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按消防专项工程造价1.5%计GA5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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