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口岸公路舱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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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湾口岸公路舱单改革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09-09    已有1189人浏览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时间:2014-08-062014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

2、年第7号),现就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舱单业务模式  公路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一)口岸报关货物、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

3、“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

4、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未载有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公路舱单传输人无需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上述两类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

5、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其中,空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办理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办理跨境过境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

6、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五)非贸货物、物品进出境流程。  1.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海关接受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传输后,公路

7、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3.车辆抵达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上述申报手续办结后,海关人工办理公路舱单放行手续。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已放行公路舱单的反馈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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