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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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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论文【摘要】附条件逮捕一经问世,即引起一片质疑。在以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中心的争论中,法律界与法学界人士见仁见智,众说纷纭。附条件逮捕的实质是附定罪条件逮捕,应当被定位于审查逮捕案件分流机制下的一项制度;它不是孤立的制度安排,而是系统的制度构建;不是简单的逮捕条件的降低,而是法定逮捕标准的分层次适用;不仅具有控制犯罪的价值,同时还有人权保障的目的;不仅是检察机关进行的一项工作探索.freelofArrestinentAttachedbyConvictedConditions:mentson“People’sProcuratoratefortheQualityStanda
2、rdofRevieent”Article4【英文摘要】Thesystemofconditionalarrestment,manyqueriesonceitcameout.Inthedebate,thelegalprofessionandlaicsexpressedallkindsofideas.Inmyopinon,conditionalarrestment,.freelunderthetriagemechanismofrevie.Itisnotanisolated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butisasystematicsysytemconstruction;n
3、otsimplyloentconditions,butappliesthearrestmentstatutorystandardsatdifferentlevels.Thissystemnotonlyhasthevalueofcontrollingcrimes,butalsointendtoprotecthumanrights;notonlyisanexplorationofProcuratori-alInstitutions,butalsoanecessaryinsitutionconstrctionastoChinesejudicialsystemgettingintegrationa
4、.-tionalcriminaljudicialcodes.【英文关键词】pulsoryMeasures;Arrestment;Conditioned;TheStatusinLitigation;SystemConstruction我国司法实践中近期出现了适用逮捕措施的一种新方式—附条件逮捕。该做法从检察机关二、三年来内部的摸索适用,到近期的专题研讨,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问题,见仁见智,反响强烈,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也有较大差异。附条件逮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有没有法律基础等正当性根据?是单向的追求惩罚犯罪还是兼有人权保障的价值?是羁押率的提高还是降低?围绕上述敏感
5、的问题,人们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面对学术界的质疑态度,一些实务部门似乎“底气”也不够充足,有限的回应中,理由明显勉强、肤浅和简单,有的甚至认同了个别学者关于该做法“关起门来说很好,敞开门没法说出口”的评价。对于这样一个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改造,是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患于未然;还是继续予以探索与实践,进而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法律人不得不直面的抉择。笔者从一开始即密切关注附条件逮捕的实践状况与发展命运,现从诉讼形态构造和中国法治发展的视角,对附条件逮捕的存废之争略述管见,以求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全面认识与准确把握。一、附条件逮捕诉讼形态定位:附定罪条件逮捕(一)附条件逮捕的
6、产生背景附条件逮捕在司法实务中的实践,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2005年5月1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概括其有关讲话内容及其精神,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对逮捕的三个条件要全面把握,整体衡量,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其二,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必须符合逮捕的可能处刑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其三,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捕质量,在批捕时,
7、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证明构成犯罪的充足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200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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