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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贺兰县 苗 木 协 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贺兰县苗木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总称:贺兰县苗木、葡萄产业基地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协会是由贺兰县广大苗农自发联合组成开放性的苗木行业的专业基地,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本县的苗木生产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化零为整,积弱成强,形成竞争力,打入国际市场,为国家的绿化、美化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本基地接受贺兰县科协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地的住所: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地的业务范围 (一)苗木市场信息服
2、务。 (二)苗木的相关技术服务培训。 (三)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新品种的种苗推广、种条推介。 (四)维护当地苗木市场秩序,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防止无序竞争。 (五)制定苗木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六)本基地会员向外统一组织协调销售产品。 (七)促进本基地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沟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基地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苗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在
3、苗木行业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组织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基地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地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基地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取苗木市场信息,优先获取苗木新品种、新技术,优先销售自产花木。 (四)对本基地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基地决议。 (二)维护本基地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基地交办的工作。
4、(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基地反映情况,提供苗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5、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6、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基地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7、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事理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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