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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简述服务简述服务贸易国内规章谈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服務貿易國內規章談判簡述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許楓靈輔佐研究員一、前言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在概念上將可能影響服務貿易進行之法規措施分為三類:(一)市場開放限制措施,例如外資比例上限;(二)國民待遇限制措施,例如董事會外籍人士比例限制;(三)國內規章措施,即不屬於前兩類,但有可能造成貿易扭曲之會員內法措施。例如核照標準、程序過於嚴格繁瑣;或在類似貨品技術性貿易障礙概念上,採用過於嚴苛的技術標準以造成實質的貿易障礙等。對於前兩
2、類措施,GATS於第XVI條(市場進入)與XVII條(國民待遇)已有較為清楚之定義及規範,至於國內規章措施雖於GATS第VI條(國內規章第六條國內規章主要有兩項內容,其一為國內規章公正合理執行之義務(第VI:1條至第VI:3條),其二為服務貿易技術性障礙之規範(第VI:4條至第VI:6條)。總括來說,包含確保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是以合理、客觀且公平方式實施;提供救濟及覆審管道;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請結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措施不應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考量國際標準;提供
3、適當程序驗証專業人員之能力等。)設有規定,但實際上仍屬尚未制訂完成的服務貿易規則議題。WTO服務貿易談判目的在於促進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與自由競爭,然各國在推動自由化的同時,有必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如監理與維護競爭的措施等),來確保自由化進程不致失序,進而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成長。雖然WTO在鼓勵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允諾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對境內之服務提供實施管制與採用新法規,但為了避免會員濫用國內規章措施,成為實質阻礙服務貿易之工具,的確需要設立準則予以規範,以落實服務貿易的真正自由化。為避免會
4、員藉由繁複且無效率之國內規章削減會員服務貿易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或藉此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GATS第VI:4條授權會員進行規章準則制訂的談判工作,並自1995年4月起,依據部長專業服務決議成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專業服務業工作小組是依服務貿易理事會接受烏拉圭回合最終決定內含的專業服務業決議(DecisiononProfessionalServices),而於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該小組受命即時展開第VI:4條之工作,並以會計服務業和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優先進行。該部長決議有關專業服務工作小組之工作包
5、含三部分:(一)建立資格認證之指導原則,(二)專注於國際標準之採用,及(三)發展國內規章之規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WPPS),開始進行WTO的9國內規章準則制訂的工作。進展至今,已完成「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DisciplinesOnDomesticRegulationInTheAccountancySector,S/L/64),係WPPS在1998年12月對CTS提出最後一次報告中建議採用並獲得採認的。準則內容包括目標(確保影
6、響會計服務之國內規章符合GATS第VI:4條規定,以利會計服務貿易之進行)、一般條款(會員須確保資格要件及程序、核照條件及程序、技術標準等措施,不會造成會計服務之貿易障礙)、透明化、核照條件和程序、資格要件和程序、技術標準。該準則僅適用於對會計部門已做承諾之會員,且目前暫無立即之法律效力,而是將於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結束前,併同其他可能發展出來的準則整合納入成為GATS之一部份,屆時才會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制訂。至於其他服務部門以及一般規範談判,目前作法係將會員採行之管理措施先予歸類,並逐項檢討措施是否
7、落於GATS第VI:4條之規範範圍,希冀藉由會員間的討論,制定相關準則,引導會員採行國內規章所應遵循的原則與方向,減少造成服務貿易障礙之情形。我國2002年加入WTO時,服務貿易市場實際已較多數會員開放,為維護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的暢通以及對內國家政策目標的達成,我國除應瞭解,蒐集各會員所採行的規章措施外,對於目前WTO國內規章談判的進度,亦應予以關注與掌握,俾使我國在符合WTO相關規範的前提下,採行合理必要的規章措施與維護、爭取我國權益,以達到更好的福利效果。是以本文針對國內規章談判授權、主要談判內容以
8、及最新進展予以概述如下。一、談判授權與工作架構GATS國內規章準則談判的法源依據為GATS第VI:4條,該條規定:「為確保有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經由其設立之適當機構制訂必要規範。該規範尤其應確保上述措施係:(a)基於客觀及透明之標準,例如提供服務之資格及能力;(b)不得比確保服務品質所必要之要求更苛刻;(c)就核照程序本身而言,不得成為服務供給之限制。」為推動本議題之談判,服務貿易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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