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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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探究摘要:在21世纪,我国已经进入城乡一体化阶段,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已经处于非均衡状态。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现状,以公平与效率兼顾,明晰产权等为原则,尝试着构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民情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推进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农村社会的公平、稳定的进程。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现状;构建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57-02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宅基地面积不断增加,占用了大量耕地,国家采取越来越严格的措施管理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用地和农

2、村建设用地的同时增长,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使得我国耕地保护形式日益严峻,促使国家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农村宅基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6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试图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安排、缺陷和绩效的讨论中,对城乡一体化阶段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进行初步探析,确定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在宅基地产权上的权利边界,规范宅基地取得制度,推进国家建立农村宅基地调整的一套正式规则的进程,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又能促进对宅基地的充分使用。1国内研究现状1.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取得方式的研究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

3、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开始使用“宅基地”这一概念,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宅基地做明确的定义。对于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王利明的定义是最具有代表性的。6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892条规定;“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国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予以界定,王利明在研究中逐步深入分析,有几种定义:其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其二,“我认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4、占有、使用的权利”;其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王利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住宅基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上,目前已经明确有初始取得、继受取得等方式,初始取得包括了法律直接规定和申请取得。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能。1.2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农村宅基地立法要公平与效率兼

5、顾,既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又要促进宅基地的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出台宅基地权利与管理的法规。姜爱林等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宅基地法律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缺少专门的宅基地法律法规;立法内容粗糙滞后,立法技术不高,可操作性差;部分宅基地法规规定相互冲突;法规层次偏低,政策代替文件突出。要改革与完善中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必须采取有效地对策与建议:建立健全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执法体制和手段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农民的自觉守法意识;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草案)》。2现行农村宅基

6、地产权制度安排分析2.1宅基地权利主体6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的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权利。按照现行法规和政策文件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只要有两种情况,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以具体自然人为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共同作为权利主体。另外,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复杂性,存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居民以户或自然人为单位作为权利主体的情况。2.2不同利益主体享有的宅基地产权权利现状对于国家方面,国家对于宅基地具有土地征收权、土地规划权、土地管理权等。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消灭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宅基地处分

7、权;国家在将宅基地征收后出让,国家取得了宅基地的部分收益权。对于农民集体方面,集体对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分配权、管理权和收回权。农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农民集体在农民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基本上是日常管理权,不得干预农村居民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农村集体基于农村公益建设、宅基地的闲置需要收回土地时可以行使集体权利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6对于农民方面,农村居民享有的宅基地权利称为宅基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于农村居民对其拥有的宅基地直接管领,国家监督、管理、处罚成本的高昂,农村居民不仅在法律和事实上拥有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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