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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关于口头合同若干问题的实务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口头合同若干问题的实务分析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广西钦州市海泰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七里桥口岸新村港监大楼3楼。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中安海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南丰大厦15楼。 原告诉称,1999年1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修理被告所属的“中安808”、“中安809”轮。原告依约完成了修理作业,8月24日和5月7日双方签收了上述两轮的修理工程完工单。包括修理费、稳营费、配件款、材料及加工费在内的修理费用总计130061.10元,除被告已支付5万元外,尚欠80061.10元。诉请法院
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修理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及反诉称,原告仅对“中安808”、“中安809”轮作“应付了事”的修理,两轮并未达到适航状态,不符合修理要求。“中安808”轮从1999年8月24日双方签收修理工程完工单至2000年1月5日被告决定不再将其交给原告修理为止,长达5个月不能营运,以该轮当时市场期租价每月4万元计,合计损失20万元。故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20万元经济损失、退还5万元修理费并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中安808”轮没有验收是因被告未按约定提供配件,无法进行修理。6 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
3、999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修理船舶协议,此后,原告即行修理被告所属的“中安808”、“中安809”轮。8月24日,原告代表李中明和被告代表蒙斌共同签署“中安808轮修理完工单”和“中安809轮修理完工单”,第一份完工单确认“中安808”轮修理工程费总计为47192元,但特别注明该轮的“主机部分没有验收”和“NO.1主空压机无法使用,缸头漏水,自带水泵坏,冷却水供应不上”。按完工单记载的该主机和NO.1主空压机部分的修理费为29712元。其后被告将未完全修复的“中安808”轮驶往钦州,再未回归,至2000年1月5日停驶。第二份完工单确认“中安809”轮
4、修理费为4692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万元修理费。诉讼中原告除二轮的修理工程费外,另主张被告加付修理费总额15%的稳营费、配件款和材料及加工费三项,共计35947.10元,被告以该项主张系原告单方提出未经双方确认为由予以否定,原告未能出示该三项费用收取符合法律规定或已经双方约定的充分证据。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船舶修理协议系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约定修理义务,已经被告签收的修理部分,表明其修理作业之成果已获被告认可,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对价或报酬。关于原告诉
5、求“中安808”轮的主机部分和NO.1主空压机维修费29712元,因双方确认该工程未验收和存在工程瑕疵,故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除工程费用外尚需给付稳营、配件和材料及加工费35947.10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支持,该两项请求应予驳回。故原告应收取的船舶修理费为“中安808”轮修理费17480元(47192-29712)和“中安809”轮修理费46922元,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应予扣除,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修理费14402元。6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应对“中安808”轮自1999年8月24日至2000年1月5日因未修复而停运的租金损
6、失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未以书面合同明确委修、承修两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必须承修哪些项目及应完成工期的证据,因而只能按口头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确认的完工单判定各方权利义务。1999年8月24日验收后,被告己知主机部分未验收、主空压机未修好,其不仅未及时将船舶交给原告续修或一定期限内返修,反而将船迳行开回钦州,以致原告无法最终完成修理作业。此应视为被告放弃该部分工程维修的意思表示,被告请求判令原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之反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理应驳回。被告对其己付的5万元修理费要求退还,明显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亦不能支持。 北海
7、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广西中安海洋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市海泰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费1440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原告负担2311元;被告负担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令其将除“中安808”轮主机部分和NO.1主空压机之外的维修费支付给被上诉人是错误的,主机
8、部分是船舶核心,该部分未修好,船舶即不适航,按规定即不应支付修理费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试航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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