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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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刍议2010年第10期经济与社会发展20lO年10月EC0N0MICANDSOC队LDEVELOPMENTVOL.8.No.1OOCT.2OlO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刍议许凌志[摘要]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两种.其中法规范说长期以来被奉为通说.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在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若采法规范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极为不利.规章制度在表现形式和立法层面上都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而且若将其定性为格式合同,将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键词]用人单位

2、;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合同;公示[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04—0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称为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或就业规则等.根据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特别委员会报告书对工作规则所下定义为:"企业界对Workrules,Companyrules,workshoprules,rulesofemployment,standing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

3、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1](P136)《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其内容制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本质上并无变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

4、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被一些企业等同于"厂规厂纪".这种规章制度完全是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制定的,所强调的也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管理的权利.而且,由于企业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往往有许多不利于工人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明显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例如,地处某省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织厂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得随便上厕所(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下班后,不得随便离开工厂(职工都住在工厂宿舍,房间窗户被钉死,门外有锁);对外通信

5、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可以到附近镇上购买日用品)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劳动法规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权限;另一方面立法又过于原则,缺少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制.用人单位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而且我国的劳动法规缺乏对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具体规范,从而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借以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滥用即时解除权的"尚方宝剑",而劳动者却难以得到救济.造成此种局面当然是有众多原因所致,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错误定性.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两种学说关

6、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外存在多种学说.以日本为例,号称有"四派十三家"之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等.其中,合同说中细分为数种学说,有代表性的有纯粹合同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基金项目]广西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地资助项目(2010MJ06)104习惯说(格式合同说);法规范说中又分为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等[2】(嘲).我国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J.法规范说认为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赋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了

7、法规范的性质.其依据为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确立用人单位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最为直接的规定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直接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承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

8、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l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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