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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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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辩诉交易制度移植的探讨论文.freelent)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刑罚的良性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其交易的内容主要有: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刑罚的交易。辩诉交易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法官不是辩诉交易的主体,其在诉讼或者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程序性的、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2)交易的内容为被告人的罪责。即辩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承
2、认被告人有罪,以换取控方(检察官)对其指控罪名、罪数和刑罚上的从轻。(3)具有双赢性。就控方而言,目的是为了免去在原有刑事诉讼中所要承担的指控、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以及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就辩方而言,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较轻的罪名和刑罚。(4)双方自愿性。即控辩方双必须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而法官只需要对双方协议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确认即可,且不进入正式庭审;确认程序后,诉讼程序即告终止1.(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成因、规则。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
3、件中就已经出现了辩诉交易制度。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dy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2第二年在SantobellV.NewYorkP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犯罪指控均要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3由此可见,最初的辩诉交易只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事物或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合理的必然性,辩诉交易在美国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一个原因就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很大。美国对起诉是进行
4、限制的,检察官要想把案子起诉到法院,一般先要通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而对于不起诉,则无任何审查措施。也就是说美国制度设置的“要害”是错诉而不是漏诉。第二个原因是他们传统上把被告人认罪看成是放弃了宪法对他的一种保障,这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第三,美国把被告人的认罪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依据。但仅凭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定案是的确存在问题的,因为不经过审判就意味着正当程序都不起作用了。为此,美国最高法院近几十年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了一些规则以保证辩诉交易的正当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二是被告人的认罪答
5、辩是自愿的;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是明智的;四是有客观的事实基础,不能置被告人的利益于不顾。4二、我国辩诉交易的现状分析(一)笔者从实务分析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现状:案例1: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牡丹江铁路检察院认为,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何人所致,证据不足,且收集证据有困难,但因为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所以检察院同意起诉。此案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分歧,本着司法效率原则,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与
6、检察机关交易: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这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全国掀起了争议高潮。案例2:2004年2月,涉及4.2亿元的贪官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不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
7、刑不超过12年刑期。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做法尝试在一片质疑声中戛然而止。主要原因是,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这些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但是,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协议,可能就没有我国对余振东这一外逃贪官行使审判权的这一天。笔者认为从余振东被美方押送回
8、中国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一场法律制度间的博弈与较量已成过去时。(二)笔者从法律现状分析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现状:(1)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做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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