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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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

2、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

3、,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第六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债权,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我行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

4、权的坏账风险由转让应收债权的卖方承担。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买方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我行承担。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方到期不付款。本办法中所称商务纠纷,通常指卖方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方与卖方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销等合同的情形。本办法中所称的追索

5、权,是指我行依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第七条按照额度是否可循环,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和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债权而设立。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买方或卖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卖方核定的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应收债权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由分行投资银行中心统一管理。分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一)负责

6、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三)负责分行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建立辖内国内保理业务客户档案和前期项目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建立台账,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定期发布国内保理业务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审查,超分行权限的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条法律保全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非标准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国内保理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二)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

7、与管理。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二)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操作中的有关帐务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卖方向我行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除应向我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应收债权明细清单;(二)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相关发票和发货证明;(三)关于买方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等。第十三条经营单位收到客户提交的国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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