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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评审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小区,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时,应通过预评审,取得预评审合格证书,并保证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成后达到相应标准。第七条经终审合格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2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工作,发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各区
3、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九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技术咨询、指导、评审和服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并受理查询事务。第十一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统一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申报条件:(一)应为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周期不宜超过3
4、年。(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宜小于3万平方米。(三)申报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符合“四节一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生态环保)要求。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申请25已建成住宅小区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建设单位按附表格式(见附件1)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5、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二)评审。分预评审、中期检查和终审三个阶段。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应进行预评审;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做预评审,直接进行终审。1、预评审预评审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进行,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进行预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预评审合格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
6、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将预评审合格证书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2、中期检查通过生态小区预评审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一次)。中期检查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终审2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后60日内,以书面方
7、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审申请,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终审(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终审合格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报告、专家组终审意见和评定意见(见附件2)等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公示对终审合格并备案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四)公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第十四条通过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预评审的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况
8、之一者,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有权吊销其预评审合格证书,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一)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二)拒绝按照预评审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预评审的;(四)逾期不提出终审申请或拒绝进行终审的。第十五条对需要检测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力量和检测设备,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对于质量监督机构己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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