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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2008年08月19日15时45分21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环境保护 “绿色生态” “住宅小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3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相关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5]138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 1、市建委科教处 联系人:平大野 联系电话:63672908;63603771(传真) 2、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人:余朝鹏 联系电话:63635766;63621183(传真) 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
3、小区评定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评审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
4、 第四条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小区,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时,应通过预评审,取得预评审合格证书,并保证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成后达到相应标准。 第七条经终审合格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全市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工作,发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技术咨询、指导、评审和服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并受理查询事务。 第十一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统一颁
6、发证书和标志。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一)应为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周期不宜超过3年。 (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宜小于3万平方米。 (三)申报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符合“四节一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 已建成住宅小区在竣
7、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建设单位按附表格式(见附件1)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二)评审。分预评审、中期检查和终审三个阶段。 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应进行预评审;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做预评审,直接进行终审。 1、预评审 预评审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图设
8、计文件审查前进行,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进行预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预评审合格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将预评审合格证书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 2、中期检查 通过生态小区预评审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一次)。中期检查后,市建设技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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