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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黔工商办[2012]24号)有关精神,为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全市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紧紧围绕我市构建“两带两圈”产业体系、推进“六个”新跨越发展战略,按照能快则快、好中求快、更好更快的要求,扎实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努力实现创业与就业、增加经济总量与人民经济收入同步。第三条工作原则和
2、方式: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采取创业与就业相结合、自主发展与扶持推进相结合、重点培育与全面发展相结合、行业主管与“四帮四促”等帮扶活动共同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微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第四条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力争全市每年扶持创办200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实现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成长率“三率”同步提高。第五条组织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商、宣传、
3、财政、工信、发改、农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和粮食、统计、审计、扶贫办、畜牧兽医、林业、旅游、国税、地税、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大龙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具体办公,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以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区(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县级微型企业创业评审
4、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微企办主任兼任评委会主任。第六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办[2012]30号)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创业对象须具备的条件: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5、2、具有创业能力(具有创业能力,是指创业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综合素质或专项技术特长,有创业所需的资源;勇于创新和敢于承当创业风险,对事业充满信心和希望;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信念);3、无在办企业(无在办企业,是指创业者接受主管机关查证审查得以确认未在已申请登记的企业中任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创业者还应当向审核机关作出无在办企业的书面承诺,并对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4、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6、带动包含创业者本人的5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6、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是指创业者带动的就业人员,除创业者本人外,一般情况下要具有铜仁市的户籍,并且带动就业的人员未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就业的人员);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二)创业范围及标准条件:1、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一定规模。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3、批发业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
7、上。4、零售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5、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6、仓储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7、邮政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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