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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兴国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兴国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和城
2、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和管理,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以适龄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模式。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保障,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实行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缴费水平要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要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
3、平相协调,社会保障要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要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经办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成立兴国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
4、、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办。负责本乡镇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上报,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本乡镇业务、财务档案管理,以及待遇领取人员年审工作;负责指导、督查本乡镇各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公示和举报。 第七条各村(居)委会安排一名干部兼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
5、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县发改委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局要将城乡居民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同时与县农保局共同管理好农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并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障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县审计局要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新农保所涉数据
6、、人员资料,均由统计局、民政局、农医中心、残联、计生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或认定。 第三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九条1、新农保: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村民(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
7、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5个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设为10个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同的缴费年度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但在一年中选择某一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县政府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省、县人民政府为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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