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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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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反思及重构摘要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是我们的专属管辖需要完善。关键字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反思重构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们知道,管辖是法律所规定的落实法院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其实质只是各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分工。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我国学者依是否具有强制
2、性,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做法是有一定逻辑缺陷的。我们知道,法律规定要求具备严密的逻辑性,而法学作为研究法现象的科学也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这里的逻辑,主要是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要求分类子项完全,如果依强制性与否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会导致分类子项不完全的错误,从而造成一定法律漏洞的发生。5我国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反思及重构摘要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是我们的专属管辖需要完善。关键字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反
3、思重构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们知道,管辖是法律所规定的落实法院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其实质只是各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分工。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我国学者依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做法是有一定逻辑缺陷的。我们知道,法律规定要求具备严密的逻辑性,而法学作为研究法现象的科学也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这里的逻辑,主要是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要求分类子项完全,如果依强制性与否将
4、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会导致分类子项不完全的错误,从而造成一定法律漏洞的发生。5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专属地域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第二,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第三,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不动产案件的专属地域管辖我们认为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和不动产债权任意管辖制度更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这里同时又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如前文所述,法域外的国家和地区多将权利分为物权与债权,相
5、应地,不动产权得亦分为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债权,在不动产管辖上,这些国家与地区就以不动产物权与债权进行划分。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并无物权与债权的划分,而物权法也由于某种原因,千呼万唤终未出台,因此我们民诉法很难在实体法未为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定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债权管辖,因此这部分的内容还是有待实体法的完善后,再予以修改。(二)港口作业纠纷的专属地域管辖5对于此类案件,不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为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亦规定其为专属地域管辖案件,然而在外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此类案件甚至找不出专门的规定。因此我国法
6、律将之规定为专属地域管辖案件,特别令人费解。有学者提出:以港口所在地确定专属管辖,对于与港口作业有联系的纠纷案件和港口作业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说,不仅可以及时地就地解决,而且也便于法院查证,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等。我们认为,港口作业纠纷多为侵权纠纷,比起其他侵权纠纷,虽然其有自身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似乎很难达到要为其特别立法的程度。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港口作业纠纷,取消其作为专属地域管辖案件的资格。(三)遗产继承纠纷的专属地域管辖对于遗产继承纠纷,各国法院都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即任意地域管辖,而未规定为专属地域管辖。德国旧民事诉讼法
7、第27条规定了继承关系的特殊地域管辖:以确认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占有人的请求、基于遗赠或其他死因处分行为而提出的请求、关于应继分的请求或分割遗产的请求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普通审判籍的法院提出。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亦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在德国,遗产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法院任意地域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关于继承权或遗留份额的诉讼或者关于遗赠或因死亡而应生效的行为的诉讼: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法院)。”第十五项规定:关于继承债权或继承财产的负担的诉讼,而不属于本
8、款前项所列的诉讼(限于继承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前项管辖法院的所辖区域内的):前项所规定的所在地(法院)。可见,日本遗产继承案件亦不属于专属地域管辖而为任意地域管辖。我国台湾地区19935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因遗产之继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遗赠或其它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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