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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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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族习惯法的伦理规范及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与汉民族相比,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生存在祖国的边疆地区,那里一方面地理条件相对恶劣,而另一方面又具备丰富的自然资源。为了有效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在历史实践中形成了保护自然资源的习惯法。 这些习惯法既反映了该民族的民族精神,为我们理解其民族文化的内心世界提供了直接的材料,也体现了该民族的民族智慧,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的保护,为我们今天制定和实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京族是我国28个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也是中国唯一的海洋民族,现有人口约2.5万,主要聚居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江平镇辖下的京
2、族三岛(澫尾、山心、巫头)及其周边的潭吉、贵明等村。根据我国学者的考证,我国的京族和越南主体民族京族都是中国古代骆越人的后裔[1,2]。骆越人在南迁的过程中,吸收了周围的不同民族,到公元十世纪以后才重新组合成的一个民族京族[3]。到公元15世纪左右,居住于越南涂山(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防市附近)等地的京族的先人因生活所迫陆续迁到京族三岛地区[4],这标志着中国京族的形成。我国的京族发源于古代百越,迁徙自越南北部,形成和发展于北部湾沿海,这使得其文化在时间和空间的不断变化中趋于丰富多元,且具有海洋性的特点。作为一个在历史上不事农事的海洋民族,京族主要以渔业捕捞为生,兼以林木种
3、植,故而京族习惯法所要调整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海洋和森林资源。笔者从2011年起,持续对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京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本文以京族地区的历史习惯法文本《封山育林保护资源禁规》[5]为考察中心,并依据笔者调查整理的关于现代习惯法的民族志,探究京族习惯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一、伦理:京族习惯法的自然观 一般认为,生态伦理是人们处理自身与周围的动植物、大自然等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各种道德规范。生态伦理从概念上讲属于道德的范畴,渗透着人们认识自然界的哲学思维。笔者认为,人们对各种生态概念的基本认识是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也是人们合理处理人与生态关系的前提。京族习惯法的生态伦理
4、,首先表现在京族习惯法对自然这一概念的认识上,也就是说,京族习惯法的自然观是其生态伦理的基础。 通过考察清末京族地区的《封山育林保护资源禁规》(以下简称《禁规》),我们可以大致勾勒京族习惯法自然观的主要内容。《禁规》开篇写道:兹民村从前先祖遗居成邑,系千万年以来,原沿地六路多歧,最掌养山林木条秀茂,以济风水,多赖神安民乐。此处《禁约》对其保护对象进行了总体的规定,即山林木条,在以下之后具体各条规定中,《禁约》对山林木条进行了具体的分类规定,有民居后林一带析生枯木树木根木条生藤木根地头高坡等等。通过分析可知,《禁约》保护的山林木条,实际上不仅仅只包括树木本身,还扩大到了树木所
5、处的位置、土壤(地头高坡),也不仅仅只包括树木活体本身,还扩大到了枯枝落叶等等。也就是说,《禁约》保护的对象,从空间上看,是以树木为中心,上至树端叶冠,下至树根及其所蔓延之土壤的立体系统;从时间上看,包括空间范围内树木的各个阶段的状态,由生到死,由枝芽到落叶的全过程。 如果从最基本的自然资源保护效益来说,《禁约》似乎做了一些没有必要的规定:或许按照常理来说,对于枯枝落叶应该可以利用。但是,为何《禁约》保护的范围要那么宽泛呢?其实,这正是京族习惯法自然观的体现。《禁约》对立法的原因做了这样的概括:至兹系二十余年以来,其内各邻村利党之徒,用力为强,不遵不咱,兹村约擅入盗斩散败,
6、致以神不安民不利。为此等因,会合足目同群,兹立券约。《禁约》认为,过去京族地区的山林木条都长得很好,十分秀茂,但近二十多年来,竟然有些贪心逐利的外村人(利党),偷盗山林木条,以至于破坏了神灵安宁,从而侵犯了京族人的利益。从《禁约》的规定可知,一些人盗伐林木是使得京族地区由过去的神安民乐变得神不安民不利的最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神安民乐是《禁约》追求的核心法益。那么,神安和民利两者的关系如何呢? 笔者认为,神安应是民利的前提和条件,民利则是神安的结果。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以现代产权的思路去分析《禁约》的规定,而把其当成是京族人维护林权的法律。事实上,《禁约
7、》对山林木条的保护并不是在于维护其专属的经济利益,不是将其看做是一项财产而主张其物权,因为《禁约》规定本民族成员也同样不能盗伐。因此,《禁约》对于山林木条的保护,并不是为了维护其财产权(尽管以现代法律逻辑而言,财产权的享有是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为了维护体现于山林木条之上的神,只有保养好这一区域的风水,才能使神灵安宁。 京族人没有明确的单一神宗教信仰,而是信仰多神,并相信万物有灵。因此,在京族人的世界里,其周围的动植物均有可能为神灵附体。如果我们把《禁约》等京族习惯法所保护的山林木条等统一归纳为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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