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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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日趋商业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对农户贷款的交易成本很高,致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撤离农村地区。这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融资难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三农的发展。为了破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5条除了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外,还第一次申明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了《

2、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要着手试点工作。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同年2月4日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界定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确定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和吉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2007年3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开启了重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新纪

3、元,为破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希望,也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缓慢。因此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并取得一些有意义的研究成果。如李中华、姜柏林(2008)对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实地调研,发现该社发展缓慢、受益农户较少,问题的根源是资金互助组织资金困难。  该社开业9个月仅获得3笔存款,累计金额2.35万元。  齐良书、李子奈(2009)通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社

4、员利益最大模型,对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的政策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存款利率限制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放松此限制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董晓林、徐虹、易俊(2012)基于合作金融理论,以所采集的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微观数据为基础,分析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利益倾向及其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呈现出强烈的净贷款倾向,在此影响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资金不足、发展缓慢的困境,甚至可能偏离合作金融轨道,发生异化。  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视角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

5、展问题展开探讨,本文关于该问题的探讨与这些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为: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探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贷款管制对社员福利产生的影响,研究表明当前的贷款管制是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根源。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征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问题建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总结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

6、以下的特征:  第一,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纯粹的民间组织。《规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同以往其他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官方背景不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纯粹的民间组织,是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社员可以进出自由。并且从成立、融资、营运、信贷、分红到解散,完全由社员自主决策和管理,政府及其他机构除履行审批和监督程序外并不参与

7、其中。  第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内部社员服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金融组织。《规定》中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说明了其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经营宗旨上的区别;《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贷款是为了满足内部社员的资金需求,收益主要是贷款利息和购买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等低风险债券的利息;《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资

8、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社员内部。  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规模小。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或者行政村一级设立,社员为户籍在本乡镇或行政村的居民(或者居住三年以上的常驻居民),且《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范围也仅限于本乡镇或行政村居民。《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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