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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30e發行章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大學辦理文件編號制定單位名稱頁數/總頁數1/6SK200003教研部研究組實驗室管理辦法標準規範版本98-03-A臺北醫學大學‧市立萬芳醫院實驗室管理辦法標準規範臺北醫學大學‧市立萬芳醫院實驗室管理辦法98年2月9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95年5月18日研究發展委員會新訂通過第一條為推動院內之醫學研究工作,並整合院內研究資源,且使本院實驗室之使用管理能有效運作,並維持實驗場所之安全及設備正常之使用,特成立實驗室管理小組,並訂定「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管理之實驗室為本院之研究實驗室
2、、研究空間及共同實驗器材,包括:一、臨床共同研究實驗室(含共軛焦顯微鏡),位於7樓與8樓。二、血液腫瘤科實驗室,位於14樓。三、GTP實驗室,位於14樓。四、幹細胞中心實驗室,位於14樓。五、人造皮膚中心實驗室,位於後棟6樓。六、腎臟內科實驗室,位於後棟7樓。七、癌症中心實驗室,位於行政大樓2樓。八、研究助理辦公室,位於行政大樓地下1樓。第三條實驗室管理小組置召集人1名、委員5-7名、執行秘書1名,由院長指派之,其任務如下:一、研究實驗空間之管理與有效利用:確認全院研究實驗空間釋出情形與使用空間申請之核定,並送至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備。二、督導各實驗室之運作,每年召開一次各
3、實驗室之研究成果報告活動,並製作年度實驗室簡介與財產清單。三、各實驗室間之協調運作與共同儀器之管理等事項。四、其他有關實驗室之共同管理事項。第四條申請程序:一、申請資格:本院之專任員工為主,於本院與學校均無實驗室空間者之同仁優先。二、申請時間:每年度不定期開放申請,開放至全院實驗室空間額滿為止。三、申請單位:1個實驗檯面/1個辦公空間。一、申請人檢具以下文件向實驗室管理小組提出申請。(一)申請書(附件一)(二)研究計劃書(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計畫核定影本)、個人最新之國科會生物處AB表、使用者簡歷(附件二、附件三)(三)切結書(附件四)二、實驗室管理小組視申請者資格、檢
4、具資料、計畫之優先性、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於30天內完成核定程序。三、借用期間期滿前二個月須向本實驗室管理小組以書面報告研究成果及後續計畫,經同意後展延一年。四、研究計畫之重要性依國科會計劃、中央政府及衛生主管機關、學校與院內補助研究計劃、其他機構或廠商補助之研究計劃之次序排行。第五條各實驗室推舉一人擔任實驗室負責人,呈實驗室管理小組核定,負責該實驗室之安全衛生管理等各項事宜。第六條實驗室使用人之責任:一、使用人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除動物房外,不得於室內飼養動物,如從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辦理。二、各實驗室不可使用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品均不可攜入。三、使用人需操
5、作P2等級以上基因重組之第二級危險群與感染性實驗,僅可於本院生物安全委員會認可之P2實驗室進行操作。四、使用儀器時,使用者請務必確實填寫儀器使用登記簿。使用人須小心操作共同儀器,若非自然耗損須負賠償責任,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屬。若儀器損壞或遺失時,須即刻告知管理人員檢視及修理。五、實驗室空間之清潔,由各實驗室負責人與使用人協調負責。六、使用人須在實驗室搬入大型儀器時,須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後始可搬入,並需報備實驗室管理小組,不得任意佔用他人空間。七、違反上述規定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或情節嚴重時中止使用權利,並報請院方處置。八、實驗室使用期滿或違規未騰空,
6、經通知一星期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儀器得由管理小組處理。九、使用者若有惡意破壞之情形,須照價賠償並報請院方懲處。十、使用共同實驗儀器或初次使用,需經訓練通過或接受儀器負責人之指導方可使用。一、使用人於需遵守「臺北醫學大學.市立萬芳醫院實驗工作紀錄規範要點」,以確實紀錄並妥善保存實驗過程所獲之資料。二、實驗時不能穿拖鞋、露趾鞋、短褲或裙子,應穿著白色實驗衣並應把長髮及領帶束好。操作感染性、有毒物質、動物或熱燙物品時,必須戴上合適的防護設備。第七條實驗室廢棄物處理注意事項:一、實驗室廢棄物之處理,應依本院實驗室廢棄物之相關管理辦法與外部相關法令處理,不得任意傾倒。二、本
7、院實驗室廢棄物之相關管理辦法,包括:(一)清潔維護作業標準規範SE540001(二)大型廢棄物標準作業規範SE540034(三)特殊有害廢棄物標準作業規範SE540035(四)各項清潔維護施作及標準作業規範SE540036(五)一般廢棄物清運管理作業標準規範SE540043(六)感染性廢棄物清運管理作業標準規範SE540044(七)一般消毒殺菌施作管理作業標準規範SE540045(八)污廢水管制程序PE530010(九)廢氣管制程序PE530012(十)感染性氣體排放管制程序PE530014三、其他注意事項:(一)危險物品之處理須符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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