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产业面对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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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软件产业面对的知识产权问题

2、第1.lunP的制高点  BMP是BusinessMethodPatent的英文缩写,即商业方法专利许可。专利法不保护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思想,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各个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认为这两种客体如果需要寻求保护的话,可以通过其它法律实现,比如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郭旭:我们知道张平教授目前刚刚完成“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课题,请您为我们的读者介绍一下目前国际上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情况?  张平:对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这两

3、种客体能否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自60年代起开始引起争议,而在这两种客体带来的问题都还没有被彻底解决时,互联网将这两种本有争议的发明又结合到了一起,产生了所谓的商业方法软件发明,这使专利保护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1996年,USPTO(美国专利局)修改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新的审查指南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又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对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指南给予了进一步的司法肯定,从此,成千上万件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列档于美国专利商标局。  在大西洋的彼岸,

4、欧洲专利局受理的有关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每年也在成倍增长,并且以美国和日本公司提出的占多数。面对这一局面,一向以强调自然权利说的欧洲人大喊“STOP”。试图阻挡住来自美国的这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飓风。  而在日本,无论是官方还是企业、学界和律师界,对有关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则给予了高度重视,其关注的程度在过去的两年内达到的炽点(P申请热情高涨的现实,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  张平:对于BMP(商业方法专利),无论在具体保护上还存有多少争议,市场竞争不允许等待,错过了专利申请机会就没有下次了,专利的“先申请原则”(principleoffir

5、sttofile)已经充分显示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在BMP战略上这一竞争显得更为激烈,因为它的竞争地点在互联网上,其地域的广泛性、时间的快捷性、独占权利的扩大性使得传统专利的三个特性显得更为淡化,换句话说,专利权人的权利比以往更为强大。    有这样一个好的前景,不论政府的行动如何,商家是不会放过的。且不论这类专利申请的目的是否有十分明确的市场既得利益,也不论今后发生侵权能否得到侵权救济,单就“抢滩占位”已经足够吸引那些财大气粗的商家去将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技术归于囊中。所以,我们看到,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已经相当敏捷的加入到BMP的队伍中,其速度之快,涉及

6、的领域之广令人刮目。  如此高涨的BMP申请热情,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心血来潮。申请专利需要巨大的成本开支,这对小公司来说是很有风险的。从美日欧三方专利局的申请中可以看出,BMP申请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公司中,他们不但在商业方法的技术上先行一步,具有极强的技术竞争实力,同时也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使他们能够承担巨额的专利申请费用,可以承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与权利搁置不用的风险。法律的变革受到了高科技产业的欢迎,那些实力强大的公司靠着专利保护将会在未来的电子商务领域中形成了新“巨无霸”产业。他们更注重的是一旦在某个领域捷足先登,就意味着在互联网空间有了制定技术规则的

7、权力,而在将其专利以技术标准的面目出现的话,就有了全球许可的机会,或许现在存在的侵权现象有可能还是培育市场的绝好途径,20年的专利保护期足以让他们在市场发育良好之后坐收专利许可使用费。互联网上的“跑马圈地”政策会给专利权人在未来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中带来战略上的竞争优势,“后发制人”的效力不可估量。  是盲目保守还是以静制动  在知识产权这场商战中,首先面临挑战的是中国政府。我国的新版软件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完全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

8、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把我国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统统定为非法,并要加以处罚。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许多人认为,P来说,很多技术和方法都是使用在互联网上的,而互联网没有国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哪些现实的问题?对此各位专家如何看待?  李东涛:正如郭总编所言,互联网是无法用传统的国界来区分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就经常会遇到诉讼管辖、准据法、判决执行等等现实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1999年1月12日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到北京

9、市海淀区法院立案。这是一起被称为“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称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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