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业务学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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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业务学习手册第一部分“营改增”知识储备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已扩展到全国,“营改增”的行业不断扩大,2016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第一章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2、营改增”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一、征税范围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

3、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

4、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营改增”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章增值税的管理要点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征税对象: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从理论

5、上讲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如购进铁丝价格为10元,加工成工艺品对外销售为15元,新增加的5元即增值额部分也就是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而在营业税体制下,课税对象为全部销售额。21(二)价外税性质: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沿用上述例子,企业对外销售价格为15元,如果税率为17%,收取的款项(价税合计)为17.55元(15*(1+17%)),其中15元为价款,2.55元为税款(15*17%);同样,企业在购进时铁丝价格为10元,但支付的款项为11.7元,其中包含1.7元的税款。在增值税体

6、制下,生产经营企业的收入、成本均应不含增值税,增值税在价格之外单独进行核算。在营业税体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收入成本均包含增值税款,核算中不对所承担的增值税款单独记账。(三)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消除重复纳税因素:由于在具体业务中,对增值额的直接确认是一项繁琐的过程,因此对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沿用上例,该单位首先应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15*17%=2.55元,在实际缴纳时,抵扣按照取得成本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即10*17%=1.7元,本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款为2.55-1.7=0.85元。在抵扣过程中,以取得的抵扣凭证上

7、记载的税额为依据进行,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通用税收缴款书。如果在购进环节中未取得前述法定抵扣凭证,虽然支付了进项税也无法抵扣,只能计入成本,无法实现成本与增值税的分离,造成了企业重复纳税,侵蚀了企业利润。可见抵扣凭证的取得和管理在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性。而在营业税制下,每一环节都以全部流转额为依据进行纳税,具有明显的重复纳税特性,由于不涉及抵扣环节,发票的取得和管理情况与营业税的缴纳没有直接关系。(四)链条税特点:由于增值税特殊的计算方法,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中,增值税是随着货物的销

8、售和劳务、服务的提供逐环节向下转移的,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扣除在上一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后才是需要缴纳的税款。因此增值税的逐环节计税、逐环节抵扣,就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税的性质。在增值税链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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