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究

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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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究本文案例启示:对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在一定情形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涵盖其中。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也不限于拘禁,只要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而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对于实践中行为人既不捆绑也不扣押受害人,而是夜以继日的看守、跟踪,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成立非法拘禁罪。[基本案情]舒某曾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借高利贷100多万元,王某某在多次向舒某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遂指使勉某某、刘某某、倪某于2011年9月的一天强行敲门进入舒某家中

2、,王某某当晚安排勉某某住在舒某家中,对舒某进行看守,并表明若不偿还债务就不离去。后刘某某、倪某与勉某某三人轮流不间断地看守舒某,在舒某外出买菜、购药、会友时均紧随其后予以跟踪,时间长达二个月之久。致使舒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多次欲实施自杀未果。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形成三种观点:5第一,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必须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而本案中的受害人舒某可以外出进行买菜、购药、会友等活动,亦即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完全地剥夺,不符

3、合非法拘禁罪的法定要件,同时也无其他可以适用的条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自诉至人民法院。该观点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符合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其中住宅成员要求侵入者退出的意愿既可以是明确地表示,也可以籍由推定得出。因此,尽管本案的受害人没有明确地作出要求王某某等人退出的表示,但由勉某某等人强行敲门进入舒某家中及舒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的整个

4、过程,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来看,王某某等人进入舒某家中是违背其意愿的,且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应当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本罪系属自诉案件范围,应告知被害人有权自诉至人民法院。5第三,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理由是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8条所规定的其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且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王某某等人跟踪、守候舒某长达二个月之久,造成受害人极大的精神压力,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由于本案涉及到对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问题,因此需要对该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条理性的说明。一、非法拘禁罪

5、的概念沿革我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在借鉴《中华民国刑法》、《苏维埃暂行刑律》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而以刑法规制的罪名。《草案》颁行之后经修改完善,至1979年刑法即在第143条正式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还在第144条规定了“非法管制罪”:“非法管制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作了区分。此后

6、,1997年刑法对79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针对非法拘禁罪也做了相应的完善和调5整,包括:重新配置法定刑、增加转化犯的规定、明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及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予以从重处罚,特别是废除了79年刑法关于“非法管制罪”的规定,并最终在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二、非法拘禁罪的侵犯法益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所谓“自由”最初的含义是指人的解放、不受拘束,就是摆脱锁链、监禁和被奴役的状态。英国哲学家Berl

7、in将自由区分为“从事……的自由”和“免于……的自由”,亦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前者是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后者则指“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1]在现代社会中,自由与责任同一,进而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形成所谓的法律自由,即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主体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2]因此,人身自由就是公民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活动的能力。人身自由是宪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其宪法中予以标明。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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