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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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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下)论文.freelbudsman)是由监督专员对行政机关(一般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制度。它发端于瑞典的议会司法专员公署制度(OfficeoftheParliamentaryJustitieOmbudsman,简称JO)。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监督专员制度在许多欧美国家及一些欧美以外国家甚至行业性、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议会)得到发展,已成为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法治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各种类型的监督专员制度分布世
2、界各地,据统计已有超过70个国家建立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仅国际监察专员协会的国家成员就超过50个,其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大,其成功经验值得重视。那么,我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从而进一步拓展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笔者认为,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要求推动我国监督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尝试设立人大监督专员,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因人大监督专员是一种监督面较宽、独立性很强、跨区域设立的高级职位性监督机关(此项制度
3、正式实施后,监督专员也不是按行政区划和系统逐一派出,而应跨区域和有选择地派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并接受其工作指导,拥有关于调查事实、人事处分和权益救济等多方面的通报权、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有助于避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监督行政法制的客观需要。由于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人大制度的新发展,同时也涉及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的一系列问题,故亟需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并尽快加以试点和推行。2.关于怨情申诉
4、的制度化。怨情申诉也叫苦情处理,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在各国行政法制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日本行政法中,苦情处理已是一项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制度,其行政法学教科书中几乎都列专章加以论述。已经译介到我国的权威著作如室井力主编、吴微翻译的《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第十五章,和田英夫著、倪健民等翻译的《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第四编第三章,都专题论述苦情处理制度。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怨情申诉的法律调整机制尚不健全,有关理论研究也大大滞后,亟需加以弥补。现
5、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故需不断拓展行政法的救济渠道和完善救济制度。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仅从行政处罚行为来看,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实际上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相对人认为受到行政伤害却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受到执法人员的恐吓或辱骂,公民理应获得行政奖励而未能获得,公民向
6、行政机关提出合理的咨询要求而得不到答复等等,公民遇到这些情况后都难以通过现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常规渠道获得救济,其他的传统渠道(如信访)也不够规范和缺乏权威,而且稳定性差、保障力弱。因此,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和纳税人需求多样化的新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行政首长公开电话和接待日等既有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救济渠道和形式,如人民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及其成员并负责为之申诉行政怨情和争取救济的制
7、度,在各级政府设立怨情申诉专员等等,并努力实现各项公民怨情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弥补行政失误和不足之处,切实保证行政的合法合理合情,且在公民受到行政伤害后能通过法定和规范的渠道得到有效救济。可以说,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行政法学新课题。这里要特别提及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造问题。众所周知,政府信访工作多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社会转型发展进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突出,信访事件数量大、范围宽,
8、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机遇。各地正结合实际加强政府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政府信访工作法律定位不明、主观随意性大、权威性不足、职权和职责不落实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信访立法,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使政府信访机构具有沟通、咨询、解释、指导、劝戒、建议、调查、协调、服务、投诉、公布事实等职能,并具有完善的程序制度,使其能够解决一般的行政申诉并予以相应的权利救济,逐步做到政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和亲民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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