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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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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回顾--------教训与经验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中国为选择和探索公权力的运作模式,选择和探索权与法的关系模式,整整花费了50年,付出了沉重和痛苦的代价,当然也获得了弥足珍贵的教训与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地位。党执政后,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第一条道路是,党和国家充分地,
2、不受限制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以严密的计划和国中所有的资源,包括党所领导的人民,为手段,去实现党的预定目标: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建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盛的中国;第二条道路是,依法治国,以法规范和控制党与国家的权力,以人为本,而不是为发展而发展,为强国而强国,一切公权力的行使均受法律的约束,均以人民的幸福和安康为依归。由于发展和强国心切,我们选择了第一条道路。原本设想,这条道路会是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通过几年或十几年时间,彻底摧毁旧的上层建筑,废除旧的生产关系,建立起全新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即可以推动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赶英超美。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生产
3、力不仅没有能突飞猛进的发展,反而使经济接近崩溃的边缘。于是乎我们怀疑党外党内存在大批的阶级敌人,是党外党内的资产阶级破坏所致,因此必须大搞阶级斗争,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于是乎我们反右、四清、文革……。我们选择第一条道路(即人治的道路)的初衷,也许是为人民谋幸福(而非好大喜功),但最终结果却给人民导致了那么大的苦难、灾难。这是为什么呢?当我们现在不得不走上了第二条道路(即法治道路)的时候,不能不对第一次选择的错误加以回顾和总结:我们是怎么选择上走第一条道路的?第一道路为什么是错误的?为什么选择走第一条道路会导致与我们意愿完全相反的结果?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我国五十
4、年来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回顾一下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艰难历程,从中总结我们的教训和经验。一、选择法治还是人治,我们徘徊犹豫过,但最终还是选择了人治我国不曾有过西方民主和西方法治式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制度。旧中国国民政府实行的是专制和独裁,从未真正实行过西方式的“分权”和“法治”。它虽然颁布过大量的规定政府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活动的行政性法律文件,它虽然也曾建立过像行政诉愿、行政诉讼一类行政法制度[1],但这些行政法律文件和这类行政法制度作用有限,而且因为没有与分权制约和法治相联系,所以它们并非是现代民主意义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制度。在我国,真正现代民主意义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形
5、成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曾制定过一些行政法律性文件,建立过某些行政法制度。例如对于当时政府机构建设的“精兵简政”13制度,对于军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等。为了监督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侵犯,各根据地还曾建立过各种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如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等。[2]但是,那时的任务是革命,是战争,而不是建设,革命和战争需要的是权威、服从和铁的纪律,而不是民主和法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思考法治的可能性,开始创立初步的行政法和行政法
6、制度。当时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证和促进政府实现其担负的组织、管理、指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同时也有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作用。为了实现此种目的和作用,行政法着重调整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权、责,使职、权、责明确和统一。同时,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活动的某些程序和方法。为防止滥用权力、克服官僚主义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时行政法也规定某些形式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规定受理和解决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规定劳动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监督。[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五十年代中
7、期,是中国行政法制开始生长和发展的时期,是我国行政法的初创阶段。这个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4]。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5]。这个时期,国家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19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
8、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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