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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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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摘要现行宪法和刑诉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区别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定位为检察监督。检察权作为公诉权和检察监督的上位概念,包含了公诉权和检察监督。前者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而后者则引发了一系列悖论论文代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和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不论是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所发挥的功能,还是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都颇具中国特色。一、监督及法律监督在英美法中,较少使用监督一词。在三权分立的理念支撑下,checksandbalances即制衡被广泛使
2、用。在我国,监督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1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互相监督、民主监督、组织监督。总体看来,监督既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也包括平级之间和外界的监督。在西方法律中,不存在法律监督的概念。查阅《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iddot;滑稽列传》中记载淳于髡曰:执法在旁,御史在后。至秦朝,御史大夫领导地方的监御史。据汉朝《汉书朱博传》记载,御史大夫典整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
3、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文书的正确性。到明清,监察机关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形成了直属中央领导,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职能移交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从御史台到都察院,官吏的基本职权有:1.一般性的监督权,如进谏、纠察、监理权;2.追诉犯罪权;3.监督审判权。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是从清光绪32年(1907年)开始的。这一年,清政府颁行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试办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厅独立于审判厅行使检察职权。1909年《法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立总检察与之相对应。其下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和检察厅。(责任编辑:编辑04)1954年,我国第一
4、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政权结构形式正式形成。从1957年到1976年,我国的检察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随后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6年《刑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9
5、7、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些立法和修法都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地位,牢固奠定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管理形式,构建了当代中国国家基本制度。就世界范围而言,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是以公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以检察官的设立为标志,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当时两国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为加强以国王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同宗教势力进行斗争,实现民族国家的统一,设立了检察制度。控审分离、专门的国家公诉机关的建立,是现代公诉制度和检察制度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现代检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刑事司法内部的分权,强化检察权对审判权的
6、制约和对侦查权的控制,克服纠问式诉讼的弊端,防止因法官的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恣意和专断,防止警察国家的出现,以加强人权保障,特别是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就检察的本质而言,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司法制度语境中的检察概念,特指一种司法职能,即有特定官员和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相关业务的职能。而这种职能正是具有检视查验违法行为以及就此向有处置权的机关检举以求约束制止的双重功能。而且,汉语中的'检'作为名词还有'法制'的意义,如'规检、检式',更与'检察'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相宜。5对于检察的理解,中外学者乃至国内学者的争议比较大。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解释检察为:执行刑事案件的公诉事务
7、及其附带的工作。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所著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称检察官是法律授权进行公诉的司法官。美国学者轮斯特洛姆所编《美国法律辞典》称:检察官是在追究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程序中代表国家的律师。美国学者约翰雅各比在其所著《美国检察官研究》一书中称:检察官是主持追诉的政府官员。我国学者对检察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1)检察等同于公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是检察机关为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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