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是经济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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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什么是经济法”的思考  摘要本文实际上是作为笔者以后进一步研究并反思经济法问题的论纲,文中就什么是经济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旨在告诫自己和学人把研究转变到对人类更有意义的问题上。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部门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05-02    我的大脑时时告诫我,在没有具备所有经济法知识,甚至其他相关的所有知识时,最好不要去想给经济法下什么定义。在经济法的所有问题中,没有比什么是经济法这样的问题更令人头痛的了。但由于其对整个学科的重要性和其内在固有的魅力,她又不知吸引和倾

2、倒了多少学人,我也抵制不住这种诱惑,而有一种痴迷般的热情。这样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不用去管它,而且也看不出不回答它会多么影响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但却不等于它不存在。  虽然我的目的是想回答:什么是经济法。但一开始我还是想简要说明我对什么是经济法这样的提问方式的看法,为什么人类会有什么是什么的问题?虽然较困难一点,但我仍可以指出哪些属于经济法,但我永远都不能知道什么是经济法。所有事物都是这样。问题是:什么是经济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命题?对这样的命题我们人类到底能做什么?事实也是:关于人和社会的这类问题,从来就没有哪一个被完整的解决了。那么,是不

3、是这样的提问方式本身出了问题?或者这是一个人根本就不能也不该涉猎的问题、一个人类的才能和智慧根本就解决不了的问题,亦或它根本就是一个不能作为问题的问题。当思维和现实发生冲突的时候,出毛病的总是思维一方。现实具有唯一实存性,它总是勇往直前,毫无顾忌的开辟着自己前进的道路,从来就不考虑什么理论学说,它永远都没有错。任何理论、学说都只不过是各种假说,而且永远都不是最后的解说。理论学说不仅要评价现实,指导现实,甚至对将要成为现实的未来发生影响,而且要评价它自身。回答这样的问题,要求我们知道它的所有知识,而这是做不到的。  我们是否可以稍作一下修改,或

4、者是换一种角度去理解,而且使其不至于不是同一个问题。概念是什么?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回答经济法的概念。概念是一种思维形态,它不是对事物所有属性(性质与关系)的认识,它只是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服务人类的某种目的和需要,抽象提炼出某种有价值意义的属性,这种属性使其为该事物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我们也不是要穷尽它的所有属性,我们只是要找到能证明它的存在的属性。这个属性是经济法具有的共同特征,并且是使它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共同特征。这个特征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重要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它可能成为有助于认识经济法其他一切概念的基

5、础。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怎样看待他人的研究及其成果?我怎么才能把握这个现实的历史和发展现状?我想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考察这个问题:  1.作者是如何产生这样的思想的?作者是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处理研究对象的?作者的思想和与其相对应的那一部分物质内容是什么?  2.作者的思想又是如何进一步发展的?  3.我从这些文字(它都记录了什么)到底能看出什么?能受到什么启发?我相信方法和过程规定着结果,我希望我有不同的方法和过程。  经济法学何时才能真正称得上是科学,并按照科学去进一步展开研究?任何一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或认识对象,这是对思维的最起码

6、的约束,思维需要定位,否则,它就会放纵,不着边际。思维只有控制并专注于一点才容易产生成果。  关于人类的知识,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是不能深究细究的,总有很多漏洞和缺陷,我们必须接受这种现实,在开始下一步研究时,我们完全没必要或不应该就此对整个人类知识发起责难,我们必须在这一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展开下面的研究。对待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同样如此,我们重点不能是讨论并质疑什么是法律,我们不妨还是遵循历史已形成的主流观念:经济法是调整这样一些具有同质或同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是法律。问题是:经济法能不能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如果能,

7、这个法律部门的内部范围是什么?他们共同的本质是什么?把他们连接在一起的纽带是什么?这个法律部门与已有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如何?界限是什么?观念上可以是这样也可以是那样或者说可以是任何样,怎样看待观念的这种特点,到底该接受那种观念?这些观念到底有没有真假是非的问题?  我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还是寻求这些所谓的经济法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这是不是同一个问题(解决了这个就解决了另一个)?  对事物的最基本的划分就是物质和意识,在社会领域就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在其他任何领域也无非是这两种。科学是人类认识的范畴,它必须有自己确定的(相

8、对独立)的认识对象。经济法学如果成为科学,也必须有自己特有的认识对象,否则是无的放矢。但到底是以社会存在还是以社会意识为对象?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来源于物质是一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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