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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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对策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及其保护显得极其脆弱,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国涉农企业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赢得更多的主动。关键词: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

2、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1]。在一系列增产要素中,新品种发挥了30%~35%的作用并使新品种的品质和抗逆性大为改观,对解决我国近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广大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涉农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产权意识及其保护。一.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

3、新品种权保护、农业专利技术的保护、农业产品商标权保护、地理标志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这已被理论界所认同[2]。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重要保护对象之一。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涉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育种方法、生产工艺、高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肥料、药剂、农机具以及栽培技术、养殖技术、农业节水技术、酿酒技术等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

4、型专利。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微生物专用菌种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请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权利,商标是产品在流通领域中的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记。涉农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地理标记是指一种商品在一个地区或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知识

5、产权。地理标记主要涉及农产品,每一个原产地保护产品都沉淀着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化。商业秘密是对专利保护的重要补充,对于不愿意申请专利(不愿意公开)、不影响专利充分公开的核心技术以及其他不符合专利保护而又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发明等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上述几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涉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我国幅员辽阔、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方特色浓郁的特点,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多种方式立体地对自己的产品、经营活动进行保护。 二.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涉农企业是农业科学与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也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据研究,涉农企业的

6、农业科技成果及农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较为严重的,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知识产权通过学术交流、体外转让等渠道流失。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律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及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但同世贸组织所确立的管理体制框架、农业产业运作的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等要求相比,我国涉农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严峻挑战。涉农企业知识

7、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重视。历年来,我国涉农企业科技将重点放在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上,忽略了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等。我国涉农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国内有7500多家农作物种子企业,而近四年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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