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侵权法市场份额规则的立法证成——以美国侵权法研究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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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未来侵权法市场份额规则的立法证成——以美国侵权法研究为路内容提要:由“毒奶粉事件”引发的三聚氰胺案件对我国侵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果关系确定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获取损害赔偿的最大障碍。在与此类似的DES案件中,美国部分州法院为适应社会需要而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替代市场份额规则。将市场份额规则与共同危险责任规则协调起来,可以为我国有害物质致损案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国人皆知我国近期发生的“毒奶粉事件”。[1]奶粉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万

2、食用此奶粉的婴幼儿罹患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导致死亡。国内百余家乳制品生产企业中有22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光明、三元等知名品牌均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2]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整顿乳制品行业,并对本次事件中罹患泌尿系统疾病的婴幼儿施以救治。时值侵权法立法的关键阶段,“毒奶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当食用奶粉而患疾病甚至死亡的婴幼儿,其监护人因为食用奶粉的品牌混杂,或者没有保存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无法证明婴幼儿的疾病或死亡是哪一品牌奶粉所致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如

3、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对我国司法界与理论界无不是一个全新的、具有挑战意义的命题。早在几十年前,与三聚氰胺案件情景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就在美国发生过,美国各州法院同样面临考验与困境。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判例法突破传统侵权法规则与理论的束缚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市场份额规则的确立是传统侵权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中的理念、技术以及实施该规则的法律效果均值得为我国所借鉴。一、美国侵权法市场份额规则及其对传统侵权法的挑战所谓市场份额规则,是指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致害案件中,由于该致害物质被包含于某种具有可替代性

4、的通用工业产品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其损害是哪一品牌的产品,从而无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对此,法院经过政策考量后认定在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若干厂商作为共同被告,在其各自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份额规则产生于美国普通法侵权诉讼中,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以下简称加州最高法院)所审理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3](以下简称辛德尔案)中,这一规则被首次确立。与此同时,辛德尔案也成为市场份额规则确立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4]  (一)辛德尔案与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辛德尔案的判决是加

5、州最高法院在1980年做出的,虽然该案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但是案件的起源却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在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DES[5]被公认是一种既有效又安全的保胎药[6],该药品在1947年获得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被用于防止妇女流产及其他妊娠综合症。在当时,医生一般都会建议可能发生流产或早产的孕妇使用DES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据统计,在1947年至1971年之间,大约有500万至1000万美国妇女在怀孕期间服用过DES。[7]但是在1971年,有研究人员发现,在怀孕过程中使用DES的妇

6、女所生育的女性后代可能在少年或者青年时期患上腺癌,这是一种罕见的生殖系统癌症。[3]有鉴于此,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随即发布药品公告,警告医生应当停止给怀孕妇女使用DES。此后不久,即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部分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DES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患了上腺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因DES而导致的病例逐年增加,其中一些受害者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因罹患癌症而受到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获得赔偿。辛德尔案正是这众多诉讼中的一个。在辛德尔案中,原告辛德尔的母亲也是在怀孕期间服用了由医生

7、开出的DES,从而导致原告辛德尔在成年以后患上了生殖系统癌症。辛德尔案中,原告在确定诉讼被告人时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在此案中,从原告辛德尔的母亲服用DES到原告发病,其间经历了大约20年左右的时间。由于年代久远,原告的母亲早已忘记其所服用的是哪一家制药企业生产的DES。因而,原告也无法指证到底是哪一家DES生产企业造成了其身体上的损害。同时,由于DES没有被申请专利,各个制药企业所生产的DES一般并不加注商标,而医生在使用这种药物时也仅仅以“DES”或者“Diethylstilbestrol”加以标明。因此

8、,通过医院的处方也无法查明原告的母亲到底服用了哪一家制药企业生产的DES。使案件更加复杂的情况是,美国历史上曾经有接近300家制药企业生产过DES药品,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因破产等原因退出了市场。这一事实使得DES案件中被告的认定变得愈加困难。正如审理辛德尔案的加州最高法院所指出的:“作为一个基本的规则,能否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取决于原告能否证明其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由被告所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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