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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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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新问题的探究目录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证实机制及其界定.1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5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7四、举证责任的使用范围.10五、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裁量.11六、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证实机制及其结定立足于和举证责任正置的对立,举证责任可基本定义为对方当事人对主张者主张的特定事实本身(主张的事实为单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或该事实的部分要件(主张的事实为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但要全面界定举证责任倒置,还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证实机制,也即就倒置证实的事实内容进行证实的方式。就此新问题仍需和举证责任正置比较来看。就举证责任正置而言
2、,其证实机制是主张者对其主张的事实从肯定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由对方当事人积极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进行证实。显然,从逻辑上讲,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该事实主张存在争议,对方对该主张所持为单纯反驳的态度(如非单纯反驳,则属于另外一个主张,不再是举证责任新问题),故法理上无从要求对方当事人和主张者做同样证实,也即不能从肯定主张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而只能从否定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着就涉及对特定事实主张的两种证实机制,即肯定其成立的机制和否定其成立的机制。这是一个逻辑新问题,就对象而言,欲证实其特定状态,无非有两种方式摘要:一是通过肯定该
3、特定状态而证实;二是通过否定该特定状态证实。应当看到,两种证实方式的证实效力是相同的,并无高低之别。②举证责任正置和倒置的相应证实正是源于此逻辑。需要指出的是,在举证责任倒置下,如对方当事人不能完成其反驳证实,则该主张成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效果上看,这里存在着一个推定,即先推定该主张或其部分要件成立,如不能否定该主张成立,则其成立。按照这种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应产生于推定机制,过错推定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概念更强化了这一熟悉。那么,举证责任是否产生于推定?这种推定和《有关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若干新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4、第7条第(3)项规定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是否相同呢?这是界定举证责任必须明确的新问题。我认为,推定并非倒置的前提,相反,倒是基于习惯熟悉在举证责任倒置新问题上产生的一种效果性的熟悉。如前所述,对特定主张证实有从肯定角度证实和从否定角度证实两种方式,二者有同等证实效力。但传统熟悉将证实限于肯定证实,忽视否定证实,并在逻辑习惯上设置一个从正面推定成立的机制,以便从肯定角度理解该证实。这种熟悉比合理且有害,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摘要:一是使举证责任的正置和倒置失去客观标准,而成为逻辑游戏。如将举证责任倒置因不能否定成立而认定不成立则可理解为不成立推定,并由此认为主张者的举证责
5、任亦是从对方倒置而来。二是以推定来理解基于举证责任倒置认定的事实,必然会影响这种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三是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变成适用推定的条件,背离了支配举证责任的价值和因素,即使新问题复杂和不确定,有增加逻辑环节。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也是一切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就是法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弱者和强者利益合理平衡的结果,是基于对弱者的半和而设定的。设定举证责任到职主要的价值取向有摘要:(1)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使裁判中确
6、定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就要从双方当事人举证的难易,距离证据的远近,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考虑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实体法平衡着相互冲突的利益,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尽可能地板胡若者。《证据规定》所增加的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3)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节奏。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诉讼中的两项主要活动,从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看,用于证实活动的通常要比适用法律的多得多,欲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益,就必须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设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7、。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由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真伪不明的事实责任。具体地讲,也就是在实际诉讼中,有哪些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可以倒置的。举证责任到职常发生在非凡侵权领域。③非凡侵权其非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摘要:一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受害人仍需就侵权行为的每个要件举证,不此种举证倒置新问题。二是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此种情形下,过错是否存在不在成为诉讼中的证实对象,被告也不能通过证实自己无过错来免责。因双方均无需对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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