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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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下)

2、第1lunengrundlage)。寻找到支持某特定请求权之法律规  范,始能肯定该请求权之存在。[38]当事人的权利遭受损害要启动诉讼程序请求保护时,必然要寻找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依据。  在美国证券法中,投资者对不实陈述造成的损害要求予以补救,可根据其构成要件或有利性选择的法律有:1.普通法或衡平法。包括(1)保证之违反(Breachofateriality),以及合理信赖(Justifiablereliance)。此系衡平法之救济。(3)依诈欺(Deceit)请求解约。除证明(2)项中要件外,尚

3、须证明其损害及被告之明知。[39]2.州证券法。3.1933年证券法,包括第11节、第12节和第15节。4.1934年证券交易法,包括第18节和第20节。5.联邦证券委员会规则lob一5.1933年证券法第11节规定了登记文件错误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依本节起诉,需证明不实陈述在于登记文件,而不能以口头表示为由起诉。依本节起诉不以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交易关系为必要,而且可供控告的被告不仅包括发行人,而且包括公司的董事及其他签署登记文件的人。但是,除非在登记文件时效后的12个月内,受害人必须证明其对登记文件的依赖性。证券法第12节规定了发售要约或

4、证券销售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依本节起诉,必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交易关系(privity),所以不能扩大被告的范围。但是,原告勿需证明其依赖于登记文件。  日本法在坚持大陆法系传统的同时,继受了美国法的先进经验。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交易法》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特殊条款,并结合(民法典)和<商法典)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证券交易法》第17、18、19、21和22条等条款中规定了在证券呈报文件中有不实陈述时的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由于相关的赔偿制度至今未建立起来,使得这种规定流于形

5、式。我国可供投资者请求证券发行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有:1.《证券法》第63、61和202条。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他们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第161和202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赔偿责任。2.《股票条例》第17和77条。第17条规定了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及主承销商的连带赔偿责任。第77条对民事赔偿作了总括性的规定。3.《民法通则》第106、117和134条。第106和117条是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58条关于合同撤销以及撤销后

6、损失赔偿的规定。  (三)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0]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实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不实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实陈述行为。  不实陈述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文已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不实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在我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可以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只是怀疑发行人的公开文件存在不实

7、陈述,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2.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1)归责原则。  在民事责任,尤其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最重要且最复杂的部分当属责任之归责问题。[41]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等,于当事人的利益可谓举足轻重。关于归责原则,近代以来各国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兼采其他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

8、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侵权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权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

9、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不实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在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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