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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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贪污罪的几个问题引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的贪污案件,包括许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实践中,贪污是控辩双方产生争议和疑难问题最多,定性难度最大的一类犯罪之一,贪污案件的辩护是最具有挑战性和辩护的余地,贪污罪的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远未达到共识,同时立法和司法解释本身合理性基础也是值得充分关注的,从应然出发,不难发现,贪污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有一些疏漏和缺憾,因此,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研究,有助于立法的完善。本文试图分析贪污罪的

2、几个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了许多学者的观点,就我国贪污罪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拙见。希望对贪污罪存在的几个问题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一、贪污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状(一)贪污罪的历史沿革1、中国古代贪污罪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对贪污罪的规定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尽管没有贪污罪的罪名,古代称此等犯罪为“贪墨”或“犯赃”或“贪赃枉法”。1中国对贪污罪的规定最早追溯距今约4000年的夏朝。《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是在商朝。《尚书.伊训》中记载,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商朝制定了官刑

3、,打击预防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职务犯罪规定了“三风十愆”罪。西周时期,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吕刑》规定了“五过之疵”,其中“惟来”就是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为吏之道需要“五善”。秦代法律中有“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这实际是指封建官吏“监守自盗”的贪污犯罪的规定。此外,《汉律》中有“主守之盗,值十金弃市”之罪,即贪污罪的规定。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中首次明文规定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一“六赃”。《唐律疏义.各例律.以赃入罪》的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以及坐赃

4、”。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在这六种罪名中,属于我们今天意义上的贪污性犯罪的主体明确为“主守”和“监临”两种。明朝确立重典治吏的思想,其主要法典《大明律》基本上是在《唐律》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但是就惩治官吏赃罪而言,则比唐律更加严密,处刑也更重。通观中国历代王朝反贪倡廉的漫长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都注重整顿吏治,打击贪污,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以及外部关系。发展经济,稳定统治秩序,保持长治久安。2、中国近现代贪污罪的历史沿革清朝末年,统治阶级在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以及国内资产阶级狂潮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变革,被迫开始了“变法图强”活动

5、,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新刑律》对贪污罪作出了规定。中华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在贪污罪方面的立法作了全面的保留。随后制定颁布《中华民国刑法》,使之在贪污罪方面更加完善、科学。新中国成立以后,并未停止进行反腐倡廉建设,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4月2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它是我国在没有刑法典的情况下颁布的关于贪污罪的重要的法律依据。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贪污贿赂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对贪污罪作出了规定。据此反映了我国政府对惩治贪污犯罪的重视。(

6、二)贪污犯罪的现状1、国内现状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物质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贪污犯罪这类严重的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愈发复杂化和严峻化,呈现出多发、频发的态势,成为影响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据统计,20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处了90多万件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近五年情况来看,全国反贪污部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万多起。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因贪污贿赂等腐败活动被党纪国法惩罚达28996人,上升率为42.9%,包括省级干部98人,上升率为25.6%。2贪污犯罪呈现领域的广泛性和群众化,贪污犯罪手段的

7、多样化和智能化,以及贪污犯罪的跨区域化和国际化。因此,打击贪污犯罪与贪污犯罪分子反打击之间较量日益加剧。党和政府以强大的行政力量和方法力量不断的与其作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2、国外现状在当今世界,反腐败已成为国际性话题,由于资本主义国家资产的性质和国际化因素导致贪污犯罪的多发、频发。经济的全球化因素,一些较发达的跨国公司,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介入到他国的职务犯罪活动中去,进一步促使跨国职务犯罪现象加剧,他国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规避本国法现象进一步凸现。另外,国外的一些科学技术较为发达,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往往利用这些科学技术达

8、到犯罪的目的。因此,各国无不重视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预防和打击。二、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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