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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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1)[摘要]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试图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死刑;陪审团;救济程序;死刑执行方式;美国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死刑。在西方,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就规定了25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杀人罪居然不包含在内。关于死刑执行的最早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6世纪的埃及——一个贵族被控犯了巫术罪而被命令自

2、杀。2006年6月24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法令,正式宣布废除死刑。菲律宾的死刑注射室将永久关闭[1]。这样,到2006年6月为止,全世界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9个;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15个;在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23个。完全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有78个[2]。国际大赦组织根据有限的和可利用的资料所做的不完全统计表明:在2004年中,至少有25个国家3797人被执行了死刑,至少有64个国家7395人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2004年,有97%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伊朗、越南和美国,其中,中国至少有3400人被执行了死刑,伊朗执行死刑至少有159人,越南至少64人

3、;美国则从2003年的65人下降到2004年的59人[3]。但是,在西方保留了死刑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欧洲废除了死刑,所以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在美国,合法的死刑最早出现于1776年,纳森·汉尔(NathanHale)——一个英国士兵,因在革命战争中犯间谍罪而处以绞刑。对于死刑的存与废,美国在历史上和现在都有不同的声音: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在1976年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哥伦比亚特区和密西根、威斯康星、缅因、明尼苏达、北达科他、夏威夷、阿拉斯加、爱荷华、西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罗得岛、佛蒙特等12个州仍然禁止死刑[4]。虽然美国现

4、在仍保留着死刑,但其在司法上为死刑案件设置了非常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特殊批准和大陪审团决定在美国,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规定这一特殊程序的文件是《司法部死刑检控程序》。该程序最初由出版于1995年的《联邦检察手册》9-10.000条提出,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检察官根据联邦法律适用死刑时适用该法律[5]。其主要内容有:1.地方检察官不经总检察长同意不能请求法院判处死刑。对每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是否请求死刑,联邦检察官都必须通过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司法部提交详细的死刑评估备忘录。2.联邦检察官在向总检察长提交报告之前必须通知被告律师,并给予律

5、师提供意见的机会。辩护意见有机会提供包括减轻情节事实在内的案件事实。3.在司法部,必须建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可能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最终是否提请死刑,总检察长必须审查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总检察长指定,应当包括副检察长(司法部副部长)、总检察长刑事分局助理。新产生的刑事分局内的死刑部成员参与案件审查,但没有表决权。4.辩方律师须有机会出席司法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不请求判处死刑的理由。总检察长指导审查并作出是否请求判处死刑的最后决定。5.一旦出现引起司法部注意的新的事实情节,司法部将重新考虑授权请求死刑的决定。这些情节包括新发现的定罪证据或者量刑证据,同样适用不请

6、求死刑的共同犯罪人。在司法部同意联邦地方检察官起诉以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因为都是重罪案件,还要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的小陪审团或叫审判陪审团,另一种是审查重罪起诉的大陪审团。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中对该制度便有明确记载。1932年以后,英国取消了大陪审团[6](P33)。法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曾实行过大陪审团负责审查起诉的制度。1808年,法国废除了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但该制度却在美国兴盛起来。大陪审团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审查重罪案件的起

7、诉,这一职责是由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确定的。该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据此,目前所有联邦法院审判的所有重罪案件以及半数以上州法院审判的重罪案件,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23人组成。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大陪审团的成员,而拥有中等资产的白人往往处于被优先考虑的地位。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有1个月、6个月和1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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