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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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行使状态备注常用非常用1行政许可5502行政处罚39123893行政强制1014行政征收2205行政给付0006行政奖励3037行政确认1108行政裁决0009行政征用00010其他权力25214合计4283139710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行使状态备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与恢复施工的核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常用 2抗震设计审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

3、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

4、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筑加层履行抗震防灾管理规定》(苏政发[1997]20号)第五条建筑加层、改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二)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发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设计。(三)将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安全审定。(四)持抗震安全审定批转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

5、是否予以批准。常用 105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

6、的工程建设。常用 4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常用 5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

8、公平的方式。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常用 10510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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