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社会和谐促进作用之探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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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社会和谐促进作用之探析(1)[摘要]从物权法的内涵和社会功能看,物权法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能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及能够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我国由于物权法的缺失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征地拆迁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等,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谐。《物权法》的颁布为防止及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物权法社会和谐定分止争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同年10月,《物权法》将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

2、制度,与13亿中国人生活密切相关,从起草到表决通过历经8次审议,现在它终于从幕后走上前台,发挥其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功能。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将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增添新的推动力。作为民事财产基本法,物权法能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哪些贡献?在物权法实施之际,本文就该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从法理学角度看物权法与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从字面上讲,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

3、量,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的同时,中国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化也日趋明显,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社会风险也越来越大。换言之,中国社会的各种不和谐现象越来越突出。所有这些不仅影响着小康社会的建设,更有悖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性质。不难看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这

4、也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即社会主义不仅是民主的和富裕的社会,而且还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  物权法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些什么?回答该问题前,我们需考察物权法的内涵与社会功能。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概括地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

5、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独特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二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人欲无穷而物质有限的资源稀缺型社会,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物之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物权法是通过所有权制度来实现该功能的。关于所有权制度的这一功能,自古以来人们即有清楚的认识。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一个关于兔子的故事,一直流传了几千年。《慎子》一书中,首先讲到了这个故

6、事,其中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1.再到了战国,秦变革大臣商鞅再次提到了这个故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2这个关于兔子的故事正可以恰当地说明物权法的首要作用,即“定分止争”。确定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之物权,正是物权制度的设置追求。然而,如果仅仅按照上述思路实现了物的归属,那么整个世界将是一个异常安静的世界,可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3.  毕竟,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不居而发

7、展不息的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正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源有限与需求无限之间的矛盾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逻辑起点。同样的,物权法也必须要面对这一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规则设计,调整资源有限与需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某人享有对某物的所有权,但该物对该所有权人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却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那么如何调和这一矛盾呢?是强调物的初始归属而排斥他人的利用,使物的价值白白浪费,还是通过法律规则设置达到物尽其用呢?这就需要物权法对物的利用进行规范。从对物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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