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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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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抢劫罪中几个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与认定论文摘要关于抢劫罪客体、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的行为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型抢劫的定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一、关于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问题:现今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作者认为公民人身权为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二、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的问题:一是抢劫后,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二是先杀人而后见财起意才抢走财物的,三是实施抢
2、劫后,遭到受害人的反抗,为护赃而杀人的。四是为实施抢劫而先杀人的。作者认为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没有内在联系,应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三、关于抢劫罪既遂和未遂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是以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准。二是主张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作者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利,同时还有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为重要。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行为:要求转化型抢劫罪是先谋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目的的一种犯罪。五、关于携带凶器抢夺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3、、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六、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认定: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也同时就应对转化刑抢劫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词:抢劫罪、争议、评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被我国司法机关确定为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中的一种,结合该罪的特征,我们有必要对抢劫罪的几个相关理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
4、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似乎并不复杂,只要符合四个要件既可构成。即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抢劫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又有很多意见分歧,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关于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问题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因此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像盗窃罪所侵犯的单一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具有双重性,这也是抢劫罪的一个重要标志。问题是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中,哪一个是主要客体。现今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身权
5、利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理由是罪犯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会危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其危害程度应大于对公私财物的侵犯,因而人身权利应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理由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只是为了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犯罪的终极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公私财物所有权应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这两种观点各有充足的理由,但仔细分析,第二种观点无疑应该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一、从立法的本意上看,我国现行《刑法》把第263条的抢劫罪归类到第五章的同类客体上,
6、即侵犯财产罪类上,而没有把其归类到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上,就已经说明立法时就已经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从抢劫罪的特点上看,主观上,抢劫罪的罪过中有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双重罪过故意内容,但由于行为人的整个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因此,侵犯财产应是主要的,客观上,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虽然包含了侵犯人身的行为和侵犯财产的行为,但是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目的决定手段,手段为目的服务,因此,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的
7、问题抢劫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或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抢劫罪中最常用的行为方式,那么,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时,应该如何定性呢?这明显地涉及到一个牵连犯罪的问题,按照牵连犯罪的解释,是犯罪的手段或方法又触及到另一罪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那么,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又触及到伤害罪和杀人罪,谁轻谁重,又如何择罪呢,这个问题,也是抢劫罪中争论的一个焦点。一般来说,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情况,大体上有这么几种,一是抢劫行为结束
8、后,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是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没有内在的联系,应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是先杀人而后见财起意才抢走财物的,这两种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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